城乡规划报批前至少公告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02:42 东方早报

  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张晓松、杜文景)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28日出台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为了强化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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