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禁止随意干预变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07:30 解放日报

  ●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根据城乡规划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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