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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不该享用“免费午餐” 詹启智办个公司斗侵权网站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05:38 东方今报
自2005年2月至今,一个名叫詹启智的河南人和他的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法律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詹启智,44岁,郑州人。曾任河南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副教授,1997年从高校下海进入出版行业。2004年,投资200万元,成立了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三年的时间里,詹启智的公司向全国近300家网站提起索赔诉讼,其中40%以上是政府部门主办、主管的网站。起诉事由,均是网络转载侵犯著作权。 这家公司的所作所为,在网络界掀起轩然大波,有赞许的,说这家公司是在维权,叫他“网络王海”;有愤怒声讨的,叫他“网络碰瓷”,“网络撞车党”,搞敲诈勒索。 10月27日,记者和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詹启智取得联系后,他爽快地接受了本报的专访。 ●对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 今报记者(以下简称记):公司的名字,为什么叫“三面向”? 詹启智(以下简称詹):这个“三面向”,是指“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是邓小平同志给北京景山学校题的词。我原来是教师,对这个教育思想非常敬佩,所以就给公司取了这个名字。 记:当初怎么决定开一家版权代理公司的? 詹:我本身就是一个作者,也曾做过出版工作,深知创作之艰难,对盗版行为的危害性有切身的感受,对侵权盗版行为深恶痛绝。 2004年,我投资200万元,成立了这家版权代理公司,专门从事著作权许可、转让,以及相应的出版、发行工作。 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需要我或者我的公司拥有相关作品的版权,以版权所有者的身份与出版者签订合同。于是我就组建起了这家版权代理公司。一方面保障公司作品的合法出版发行,权利被侵犯时可以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当有其他人需要进行版权保护方面的支持时,我们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适当支持。 今:有哪些让你难忘的被侵权的经历? 詹:2002年我自己创作的《工业经济效益学》、《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等五部专著约160万字曾被一家数字图书馆盗版。我创作的许多论文,都被盗版了。 记:怎么跟网站较上了劲? 詹:网络侵权的现象我是从2002年开始注意的,2002年超星数字图书馆侵犯了我们的版权。自己创作和编辑的许多作品都被网络免费转载了,所以在痛心之后就决定和侵权者较上劲。可以说我们国家的网站,除了极少数政府网站,可能很难找到几个不侵权的。 记:目前你们已对多少家网站提起了索赔诉讼?有多少侵权网站自愿赔偿? 詹:我们已在全国对300多家网站提起了侵权诉讼。公司在起诉前,一般都通过发律师函的方法,向侵权者提出索赔请求。但是,这些律师函基本上都是石沉大海,很少有进行回复的。据我公司统计,律师函回复率不到1%,自愿赔偿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记:公司现在主要的业务是在打维权官司,是吗? 詹:这是一个误解。我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组织创作以及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服务。到目前为止,我公司组织创作和出版了30多部原创性学术著作,还有2种电子出版物。 ●网站不该享用“免费的午餐” 记:一些评论者认为,互联网诞生是源于创始者公开、公平、共享、互助的思想。现在互联网发布的信息为什么不能共享? 詹:这种公开、公平、共享、互助,应当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没有法律规范,这些只是一种美好但不切实际的空想。网络不付费、不通知作者就转载文章是惯例,但这种惯例是违法的。而且正是长期免费使用作品助长了网络的畸形发展,我们就要改变这种状况。 从一开始,“复制”与“粘贴”,似乎就是网站成长的宿命,网站已经习惯了免费转载,一直以来也很少有人去较真地“讨要稿费”。其实它侵害了所有作品作者的权利,只是很多作者没有能力去维权。 记:公益性网站,比如学术性网站,能不能例外? 詹:应当承认,这些网站主要是为了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但这不是侵权的理由。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免除这些网站侵权赔偿的法定事由。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可言。 事实上,对于非盈利性的公益性网站,我们在诉讼上是有所区别的。按照国家规定,侵犯著作权可以按照合理稿酬损失的2~5倍索赔。对于学术网站,我们通常是按照2~3倍索赔,对于盈利性的网站,我们通常是按照4~5倍索赔。 ●我们不是王海,更不是“网络撞车党” 记:面对索赔风暴,很多网站纷纷列出“黑名单”,公布了与您的公司签约的作者的名单,以免招惹麻烦。您怎么看待这种情况? 詹:一些网站列出“黑名单”,其目的在于所谓“自救”。其实,这是自欺欺人的做法。所有网站只有依法办网才能真正实现自救和发展。真正应该列入“黑名单”的应该是那些侵权网站。因为他们才是事件的制造者,他们才是真正的违法者,才是真正的“黑”。 记:对三面向公司的维权,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你们是“网络王海”,另外一种说你们是“网络撞车党”,您认同哪种说法? 詹:我既不认同“网络王海”的说法,更不认同“网络撞车党”的蔑称。 我们与王海是不同的。王海以消费者身份打假,我们是以著作权人身份追讨著作权,从身份上说二者是不同的。此外,我们维权时依据的法律不同,王海维权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公司维权适用《著作权法》。 不过,从依法维权的角度讲也具有相似性。其实,中国目前有很多版权公司和我们在做一样的事,但可能因为没有我们做得大,所以没有我们出名。而“撞车党”是假撞车真讹诈的不法分子。我们跟这些人没有可比性。 记: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棘手之处在哪儿? 詹:公司成立三年来,感觉最难最棘手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维权之路无比艰辛,往往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另外就是,侵权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无视和对著作权法的公然挑衅。 记:有没有感到什么压力? 詹:至于压力,我感觉主要是公司资金还比较紧张,没有能力将侵权盗版者一网打尽。至于侵权者的攻击和漫骂以及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舆论,我则不感到有什么压力。因为我更相信法律,不愿相信舆论。我更相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公司的维权工作会越来越顺利。 ●首先还是取义,在义之基础上取利 记:目前与公司签约的合作方有多少人?双方合作状况怎么样? 詹:公司现在有签约作者200多人,除一个博士生导师试图撕毁合同外,总体合作得非常好。 记:中国知识分子常常探讨“义”与“利”的关系。在“义”“利”的天平上,您目前偏向于哪边? 詹:我作为一个自然人,经常受传统义利观的左右。比如说,我经常无偿为认识或不认识的人提供各种各样的帮助。但是,作为公司负责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不能不讲利。否则,公司不能发展,社会也难以进步。公司的盈利多少,在相当的程度上就是对社会贡献的程度。我认为,对于公司或企业来讲,义利本身是统一的,二者之间没有矛盾。我首先还是取义,在义之基础上取利。 记:您对三面向公司的维权行动满意吗? 詹:事实证明,自从三面向公司在全国打官司后,网站在转载时就不像以前那么随意了。应该说,三面向公司的大规模维权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众的网络著作权意识。 詹:维权本身不属于经营范畴,维权只是弥补部分因被第三人侵权而造成的损失,维权本身也只能是对原有或应有效益损失的挽回,不属于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从根本上就不会存在“追求经济效益而冷落社会责任”的问题。 ■相关评论 蒋志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按照著作权法律法规办,网站不是不能生存下去。说网站支付了转载稿酬就办不下去,是在为网站侵权找借口。《南方周末》 党达强(北京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三面向公司起诉网站之前,网站与网站之间,网站与作者之间,网站与网民之间,对于作品转载基本上是有一种默契的。 恰当地说,是人们保持着沉默。有的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获得报酬权无知;有的权利人为了作品的传播而容忍;有的权利人想制止侵权但不知道怎么去做或者怕麻烦。 北京三面向公司的诉讼,打破了这种沉寂,掀起了波澜。 经济观察网 曹新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网络作品版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就三面向公司而言,其诉讼动机和目的是否一致,经营手段是否恰当,那是另外一回事。如果这家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依法经营,其维权行为就受法律保护。《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