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出车祸 他要“双份”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07:1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凌晨时分,下班回家的装卸工人唐寻泽在公司门口被汽车撞伤,法庭判定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对他进行相应赔偿。随后,唐寻泽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其所在的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事件:下班途中出车祸

  2006年10月6日凌晨,装卸工人唐寻泽下班后,被一辆轿车撞伤。交警认定肇事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事后,唐寻泽将肇事方和第三方某保险公司告到青羊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唐寻泽19199.82元,肇事方支付唐寻泽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再诉:交通事故赔偿后还应工伤赔偿

  2007年1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他为工伤。5月1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经鉴定符合伤病残程度第八级”的结论。6月14日,唐寻泽向青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62640元,但公司拒绝履行其法定义务。

   结果:工伤赔偿只补差价

  本月25日,青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公司于本月31日前支付唐寻泽工伤待遇各项费用40000元。唐寻泽的代理律师王洪说,该笔费用已除去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给唐寻泽的费用,按照8级伤残算下来,公司应赔付给唐寻泽约63000元。“4万元只是公司补了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之间的差价。”

   焦点

  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劳动仲裁:两者不能重复享受青羊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杜先生告诉记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的赔偿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此,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不能重复享受。

  代理律师:两者可以兼得“对于补差价的结果,我并不大满意。”唐寻泽的代理律师王洪说,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部以前曾有规定,肇事方先行赔付后再说工伤待遇,工伤待遇也是“补差价”。但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取消这一规定。因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10条作出限制性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职工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取消这一做法,实行肇事方、社保“双倍赔”。维权记者 熊德壮 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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