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法院此举引发两种观点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2日07:58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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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一些部门消极执法,法院成了麻烦事的‘垃圾桶’”。从今年8月底开始,浙江省各级法院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法院如此‘筑坝截流’做法不妥”。

  10月30日,视点版以《浙法院拒受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引震荡》为题报道此事后,迅即被几十家主流网站转载,并在社会上引起热烈讨论,法律界人士针对本报报道,发表了不同的看法,现选登如下。

  法院拒受“硬骨头”执行案弊大于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要求各级法院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可以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也可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但是必须看到的是,法院对部分非诉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难免导致部分“骨头案”得不到处置,这样遭受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的群众的利益就难以得到切实维护。

  在法院拒绝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时,一些行政机关迫于民意压力,可能会不得已对部分“骨头案”实施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案件一般申请法院执行,因而部分行政机关可能会冒违法执法的风险。

  需要看到的是,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能够一定程度地起到迫使行政机关更为谨慎地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作用。而且法院不执行那些经审查不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客观上还能对行政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起到维护作用。如果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关上大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所能发挥的这些功能,无疑也就得不到发挥。

  另外,行政机关对拆违、环保等非诉执行问题不再“包揽作业”,而是借助司法程序使强制执行合法化,其实也是行政执法机关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法院的配合能对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在我国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除此之外,行政处罚决定尤其是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院具体实施强制执行,实现行政裁决与强制执行的分离,更为符合法治原则对于行政与执法行为的要求。就此而言,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关上大门,并不是一件好事。

  魏文彪 来源:《中国青年报》

  法院不应成为行政机关“执行局”

  浙江法院的做法自有其道理,但如果对其进行合法性审视,此种做法并不妥当。行政领域中的法定义务如何实现,早在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中就确定了基本模式: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是原则,自己执行是例外。这一模式已被审议中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所采纳。之所以确立这样的执行模式,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是用强制手段实现某种状态,可能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为了慎重起见,在“实现”之前,加一道司法审查关。

  然而,这样一种强制执行的模式却在实践中遇到了难题。

  一是出现申请执行案数量多于诉讼案的怪象,二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某些易产生矛盾案件,习惯选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来解决。

  这是一个“中国式的问题”,也是行政强制法需要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应当说,目前中国的执行模式是具有可行性的,试想,对行政领域中的执行问题如果不加以司法控制,任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那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就会“裸露”在行政强制力面前,缺乏必要保障。

  这些问题出在“执行”,但根子却在“行政”。破解此类难题的关键,是要解决司法的行政化问题。必须要明确,法院不应成为行政机关的“执行局”。在申请执行案中,法院所应当扮演的角色是裁断,而不是执行,法院只应审查是否可以或应当执行,具体执行还应当由行政机关做。这里,司法的角色只是相当于发给行政机关一个“执行通行证”,断不能审查之后帮助行政机关去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来源:《新京报》

  执行难不应该成为“撂挑子”理由

  拒绝受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法院而言,首先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须知强制执行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权,同时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法院自行决定将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是放弃职权和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失职、渎职之嫌。对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而言,由于只有处罚权而没有强制执行权,被法院拒绝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之后,意味着他们要么自行强制执行同时自己成为违法者,要么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处罚决定沦为一纸空文。

  更为现实的后果是,一些涉及矛盾争端多的案件原本就十分敏感,如果行政执行机关无力妥善处理,法院又拒绝受理执行,相当于两家互相推诿,共同将案件推向社会,势必使这些敏感的问题继续拖延下去,使既有的矛盾继续发展,争端不断扩大,最终很可能导致局面不可收拾。如果出现这样的严重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难辞其咎。

  此外,行政执行并非法院一家唱“独角戏”,法院应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努力为执行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才能降低执行案件的难度,有利、有效地完成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纵然有天大的困难,也没有挑肥拣瘦、拈轻怕重的道理,更没有“撂挑子”不干的道理。

  潘洪其来源:《北京青年报》 (注:本报对原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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