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物权法》首起房屋损害纠纷被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5:25 东方早报

  通讯员 李鸿光 早报记者 李燕

  近日,静安法院民三庭依据《物权法》判决上海市首起房屋损害纠纷。

  李小姐与陈女士均系长乐路某号的楼上楼下邻居。2007年6月16日,案外人对小区水箱等进行施工,施工时施工方停止了该小区的供水,但当地物业公司并没有在小区内张贴停水通知。当天上午,居住在五楼的陈女士将阳台水龙头打开,离家时,未将水龙头关闭。由于下水道堵塞导致在恢复用水后,水流渗漏进三楼同室李小姐的家中,造成家中财物受损。李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女士和物业公司赔偿各类损失近1.3万余元。

  《物权法》第37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据此,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女士赔偿李小姐房屋损失人民币4000元,家中衣柜、写字台、玻璃柜、书柜和影碟机等损失人民币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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