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5:33 重庆时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即日起施行。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两高”此次对刑法新罪名进行调整,是依据刑法修正案(五)、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作出的。

  增加的部分新罪名

  依据刑法

  修正案(六)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开设赌场罪”“枉法仲裁罪”等新罪名

  依据刑法

  修正案(五)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新罪名

  取消和修改的部分罪名

  取消修改为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专家说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打击商业贿赂

  以前《刑法》中只规定了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实践中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如今,这一在犯罪主体和罪名上逻辑不清的问题得以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登民介绍说,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较为合适。

  据了解,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补充规定》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此外,《补充规定》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替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介绍说,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只是确定的涉案方式就是4种,新改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扩大了范围。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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