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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告诫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08:22 光明网-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张翼)国家发改委5日依据《价格法》郑重告诫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得采取短斤缺两、以次充好的手段搞价格欺诈。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受到处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30万元、2万—20万元不等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国家发改委将向社会公开曝光。 根据《价格法》及政府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食用植物油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国家发改委支持企业依法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支持合法有序的价格竞争。同时,在目前市场价格总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提醒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制定调整价格,必须依法进行。企业有义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义务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行业协会有义务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