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19年归案 旧《刑法》算旧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6:1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米文勇 记者 晨迪)今年5月,犯罪后潜逃19年的吕用吉被公安机关抓获。这19年来,吕用吉过着非人的生活,而从1988年犯案到2007年归案,我国刑法也经历了重大修改,审理吕用吉一案究竟是用当时的《刑法》还是现行《刑法》,由于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在时效和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因而该案在审理时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记者昨日从法院获悉,该案依照我国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依照案发当时的旧《刑法》审理判决。

  一时冲动闯下大祸

  吕用吉与受害人张某曾同在工地打工。1988年10月2日下午,因另一工友杨某与张某沟通时,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拳脚相向。吕用吉在劝架过程中帮杨某说了几句话,激怒了张某,张某扑向吕用吉,慌乱中,吕用钢钎刺中张的大腿。之后,张某在送往医院途中,由于大腿动脉断裂,引起大量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闯下大祸的吕用吉从亲戚处借了200元路费,逃往省外。此后,他改名换姓,捡破烂,当小工,做小贩,在惶恐之中度过19个年头。然而,就在吕用吉以为风声已过万事大吉时,今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郫县红光镇某租住房内将其抓获。此时,依案发时旧《刑法》的时效规定,离吕用吉的刑事责任追诉期满已不足1年。

  受害人父亲为他求情

  今年9月29日,彭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故意伤害案。庭审中,吕用吉对公诉人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时,对自己一时冲动,失手打死张某的行为悔恨不已。

  死者张某的父亲,年逾古稀的张大爷也来到了法庭,目睹全部审理过程。张大爷在征得法官同意后在法庭上说,儿子已经死了19年,失去儿子的痛苦日渐殆尽,吕用吉逃亡19年,过着半人半鬼的日子,老天已对他作了惩罚,念其一时冲动,现悔罪诚恳,并积极给予经济赔偿,因此请求法官对吕依法从轻判处。闻听此言,站在被告席上的吕用吉向老人深深鞠躬,并哽咽着说:“张大爷,对不起!今后刑满出狱,我一定会替你儿子为您尽孝。”法院最终判决吕用吉有期徒刑7年。

  法官说法

  判案“从旧兼从轻”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按我国确立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应以吕用吉犯罪行为时的1979年《刑法》规定对吕用吉进行处罚。

  依照1979年《刑法》规定,吕是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时潜逃的,因此只要经过20年就可不受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量刑起点为7年以上,即最低法定刑为7年。

  现行《刑法》则规定,只要在公安等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即最低法定刑为10年。

  快评

  司法人性化:公正与温情的契合点

  文涛

  毫无疑问,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张某的事实非常清楚,其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内受到应有的惩处也是理所应当。但在本案中,受诉法院判罚的重要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让笔者眼前一亮。结合具体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本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我们刑事司法上的人性化。

  司法人性化,是一个国家文明的尺度之一,它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其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的尊重。它要求:即便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法律所确定的罪犯,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被严格保护,并非一犯罪,就失去了所有的权利;同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并非是一旦被确定为罪犯就无所不用其极,用最严酷的刑罚来惩处。因此,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吕某虽然确实触犯了刑法,但其合法权利还是受到了应有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适用旧法而获得较短的刑期。

  刑罚过轻当然不能有效震慑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刑罚也并非越严厉越好。根据犯罪学有关理论,刑罚越是严厉、残酷,到一定程度后,其所产生的边际效应就越小,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也就越甚微。正如老子所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刑事司法人性化,作为一种现代文明的法治理念,就是要结合具体的实际,给予法律所确定的犯罪行为以适当、合理的处罚。本案中,对吕某具体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法定最低刑罚,我认为,正体现了这样的理念。因为正如受害人家属所说的,“吕用吉逃亡19年,过着半人半鬼的日子,老天已对他作了惩罚”。

  当然,回到本案,还必须指出的是,刑事追诉期的规定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只要能躲避过司法机关多少年的侦查就会没事,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还有: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所以,还得正告那些企图依据追诉期的相关规定而逃避法律追究的人们:别痴心妄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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