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合拍电视剧将享受大陆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09:33 南方日报

  大陆推出影视产业惠台政策

  两岸合拍电视剧将享受大陆待遇

  据新华社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7日宣布,自明年1月1日起,大陆与台湾合拍的电视剧经大陆主管部门核准后,可视为大陆生产的电视剧播出和发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田进7日在此间举行的“两岸城市文化创意产业论坛”上宣布这一惠台政策。他说,根据当前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发展的新要求和新需求,结合两岸广播影视交流交往的实际,在充分吸收两岸广播影视工作者提出的许多有价值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商国务院台办和有关部门,国家广电总局近日作出决定,调整两岸合拍电视剧和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管理办法。

  根据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广电总局还将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相关实施细则将随后出台。政策调整后,两岸制作单位合拍的电视剧,在播出、发行、参展等方面,享受与大陆生产的电视剧同等待遇。有台湾演职人员参与制作的大陆电视剧完成片的核准程序进一步简化,时效性明显提高。同时,大陆还将继续鼓励台湾影视从业人员来大陆参与制作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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