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得任意拒绝录用妇女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5:51 东方早报
不得任意拒绝录用妇女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不仅仅保证女职工的合法就业权利,更打破了以往不少企业与女职工进行“不得结婚、不得生孩子”等“潜规则”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