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任意拒绝录用妇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05:51 东方早报

  不得任意拒绝录用妇女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不仅仅保证女职工的合法就业权利,更打破了以往不少企业与女职工进行“不得结婚、不得生孩子”等“潜规则”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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