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价信息将定期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7日03:4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江玮)省物价局昨日发布《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都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该规定自12月9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价格监测以常规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监测等方式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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