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 “王致和”赢了德国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2: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中华老字号”海外维权首获成功

  撤销注册! “王致和”赢了德国公司

  ●原告中国王致和集团: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版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

  ●被告德国欧凯公司:是我们把“王致和”品牌最早引入德国,其商标注册是“合法注册”,目的是“自我保护”。

  ●德国慕尼黑法院:欧凯公司明知“王致和”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却未经同意在德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

  

撤销注册!“王致和”赢了德国公司

  图为德国欧凯公司的一家超市

  11月14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对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德国欧凯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宣布,王致和集团胜诉,德国欧凯公司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责令欧凯公司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并撤销其此前的商标注册。欧凯公司在一个月内如不提出上诉,则判决正式生效。

  “欧凯”恶意抢注“王致和”

  始创于1669年的王致和集团是一家以生产调味品为主的中国著名老字号。欧凯公司是由德籍华人开办的一家德国进出口公司,总部位于柏林,在德国多座城市开设超市,销售产品大多来自中国,其中就包括王致和集团的产品。

  王致和和欧凯之间的纠纷始于2006年7月。当时,王致和集团准备登陆欧洲市场,并派人首先到德国进行商标注册,却发现商标已经被一家德国公司抢注。负责此次诉讼案的中方代理律师王洪青告诉记者,他当时受王致和集团委托前往德国,在德国商标专利局网站进行注册查询时,却赫然发现了无论是头像还是中英文书写方式都和王致和商标一模一样的商标,注册者是一家名叫“欧凯”的德国公司,注册日期是2005年11月,而王致和集团对此毫不知情。根据德国《商标法》,王致和集团不能在德国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否则就侵犯了欧凯的商标所有权,属违法行为。王致和集团认为,欧凯公司此举是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王致和集团的商标版权。通过这种方式,欧凯试图达到其独占德国市场的目的,这也构成了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在发函要求归还商标而未得到对方响应的情况下,王致和集团于今年1月25日向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迈出了“中华老字号”企业海外维权的一步。

  品牌知名度是焦点

  慕尼黑地方法院于今年8月8日正式开庭审理此案。王致和集团这次能够最终胜诉,“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是其中的关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知名品牌进行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对“王致和”品牌知名度的认定问题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欧凯公司辩称,是他们把“王致和”品牌最早引入德国,其商标注册是“合法注册”,目的是“自我保护”。而且“王致和”只是中国的区域性品牌,而非世界知名商标。对此,王致和集团提供了“中国名牌产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进口许可”等一系列证书,充分证明“王致和”是一个驰名中外的品牌。最终,法院认定,欧凯公司明知王致和在中国是知名品牌,却未经同意在德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抢注行为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王致和集团德方代理律师沃尔夫冈·菲斯特尔·维特克在法院宣判后表示,“王致和”作为著名商标的事实,对本案非常关键。

  在“著作权”之争中,欧凯公司提出,“王致和”商标的头像只是“中国古代普通士兵头像”。作为回应,王致和集团提供了“王致和”商标的设计合同和该设计2000年所获得的“亚洲和世界设计之星大奖”等文本,充分证明整个商标是经过设计的,在中国拥有著作权。王洪青律师解释说,中德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国际公约》,因此该商标在德国也享有著作权。欧凯公司未经王致和集团允许,以其在德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来注册商标,属于侵权,依据德国《商标法》,该商标注册应被撤销。

  记者手记:

  “王致和”的胜诉意味着什么

  据记者了解,除了“王致和”,欧凯公司此前还注册了“老干妈”辣酱、“白家”粉丝、“恰恰”瓜子、“金麦郎”方便面等国内知名商标。上述中国企业此次也发表声明,谴责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德国抢注其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对王致和集团的胜诉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在慕尼黑地方法院宣判后的第二天来到位于柏林的欧凯超市,发现货架上已经看不到原来贴有“王致和”商标的臭豆腐、酱豆腐等商品。当记者询问售货员时,得到的是含糊的回答:“就是那个原因。”当记者提出想采访该店负责人时,遭到了拒绝。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家槐则对记者表示,王致和集团2000年开始从事出口贸易,现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商标注册。此次诉讼案不会影响其进军欧洲市场的既定战略。本案结束后,王致和集团将在德国寻找有实力的分销商。同时,他表示,不会歧视欧凯公司。如果该公司想继续经营“王致和”产品,应与王致和集团签订正规的产品经营供货合同,建立有法律保障的合作关系。

  王家槐认为,王致和商标案一审胜诉表明,中国企业完全有能力使用国际通行的法律武器夺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是中国企业面临国际纠纷时应采取的最好的方案。

阎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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