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被告在法庭上“耍横”的底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2:36 大众网-齐鲁晚报

  11月18日《扬子晚报》报道,被告人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住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11月17日,河南周口市六名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还是第一次发生。

  如果任由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耍横”,甚至放任旁听者在法庭上高呼“翻案”,那么法官的尊严何在?

  被告人家属竟然堵住法院的大门,竟然殴打受害人家属,竟然威胁法院……被告人家属的这些做法,实在令人震惊!

  先是被害人李胜利惨死在派出所,然后是李的父亲在上一次的庭审中因为被告方家属哄闹,被气得心脏病发作并于第三天去世,现在,被害人的妹妹又在法院大门口惨遭殴打——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众所周知,法庭是一个非常神圣的地方,任何人到了这种地方,都不能哄闹喧哗。在一些欧美国家,“藐视法庭”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而李胜利被害案的被告人家属岂止是“藐视”,简直就是在“践踏”法庭!

  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藐视法庭罪”这一罪名,但有“妨害司法罪”和“妨害公务罪”。“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即构成“妨害司法罪”。关于“妨害公务罪”,《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这些被告人家属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正常诉讼活动的动机显而易见,情节也相当严重,说他们有“妨害司法”或“妨害公务”之嫌应不为过。

  那么,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周口市法院有大量法警,为什么不能及时制止闹事者?联想到上一次庭审的情况,我们不能不说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纵容”的结果。据报道,二审时,三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横;而休庭时,三名被告人的家属鼓掌欢呼,并大声喊叫:“坚持住,我们一定给你们翻案!”然而,法院并没有对“哄闹法庭”的行为作出处罚,这显然助长了被告方家属的嚣张气焰,于是他们更加肆无忌惮。

  这不禁又让人想到“藐视法庭罪”是否应该设立的老问题。在2004年的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胡旭晟建议对《刑法》第309条进行修改,明确设立“藐视法庭罪”。他认为,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

  的确如此,如果任由被告人在法官面前“耍横”,甚至放任旁听者在法庭上高呼“翻案”,那么法官的尊严何在?法庭和法律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因此,在周口市发生的这起恶性事件提醒我们,是该考虑设立“藐视法庭罪”的时候了。


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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