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合同23万“泡汤”合法录音成为“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3:5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李永安)亲戚或朋友之间的借款,往往碍于情面关系,都不会签订合同,作为债主的一方都认为只要通过转账的方式,看到钱财的流动,就可以作为借款的证据。

  近日,在佛山市中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中,转账的账单因不能证明上面的钱是借款还是还款,因而不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幸好有录音证据,才通过终审改判从而胜诉。

  两被告黄某(女)与吕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6月离婚。2003年9月19日,原告何某将10万元转账至黄某的银行账户。何某表示,这是她借给黄某的款项,并于去年底向黄某追偿未果,遂将黄某及吕某告上了法庭。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这1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并不能从转账凭条上证明。由于没有欠条,原审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何某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何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于去年9月录下的电话录音资料,证实了讼争的10万元借款是吕某通过黄某向何某借的,吕某承诺经济好转后立即偿还。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虽然是其私自录制,但未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决定采信该证据。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吕某及黄某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律师表示,讲人情不打欠条,借款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列明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而录音证据的认定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但应符合一定条件。首先,其该视听资料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取证行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二是视听资料必须无疑点,即具备真实性。市民学会合法合理地利用录音证据打官司,将会使自己多一层“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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