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活动受伤 法院判三方共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5:22 今日早报

  学生课间活动受伤

  法院判三方共担责

  □通讯员 吴宣 本报记者 张明星

  早报讯 课间活动期间,一名学生不慎将另一名学生的右眼眶撞成曝裂性骨折。事后,受伤学生将同学和学校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前天,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判决,两名学生及学校各承担1/3的责任。

  原告方某与被告王某均是湖州文苑小学的学生。去年10月11日下午,因学校马上就要举行跳长绳比赛,班主任组织同学在课间练习。

  同学间为甩绳发生争抢,演变成相互拔绳。方某在争抢中摔倒在地,但手中还拽着长绳。这时,正好要跳长绳的王某被长绳绊倒,膝盖撞到方某右眼。

  医生诊断,方某右眼眶曝裂性骨折。两次住院治疗后,医疗鉴定方某右眼球上转受限。

  方某认为,王某导致其受伤,存在严重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跳绳过程中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方某告到法院,索赔5万余元。

  庭审时,学校方面认为,方某是在下课打闹时发生意外,与学校管理无关,而且学校没有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与王某在课间活动时,未能遵守学校纪律和学生行为规范,导致方某眼部受伤。两人虽然都是未成年人,但按其认知能力应当认识各自不规范行为的危险性,却疏于注意,两人均存在过错。

  而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的课间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也是学校的职责。文苑小学对课间活动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与学校各赔偿方某损失1万余元。(19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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