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规定”岂是避责的借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7:05 燕赵晚报

  认为警方出警效率低导致被盗损失无法追回,广州增城居民李姨将荔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20万元损失。对此,警方表示,虽然城区出警要求3至5分钟赶到现场,“但这只是内部要求,不是成文的法律”。 (11月18日《新快报》)

  兵贵神速,警方能否在接警后以最快速度出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效果。在李姨店铺的两起失窃事件中,警方一次未到,一次迟到,个中原因值得细究。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讲,“内部规定”的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须注意的是,内部规定如果是经过民主或者合法程序产生,并且经过了公示,那么这样的内部文件对特定的对象就应该具有约束力。

  为何某些地方的出警时间、反应速度越来越慢?笔者认为,最大的问题就在出警时间的“内部规定”上。“内部规定”通常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些部门一方面把这些“内部规定”向外展示,另一方面又没有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因此,内部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沦为一种宣传口号和手段。通常来讲,“内部规定”可有内部解释性和外部解释性两种解读方式。“5分钟应到达现场”是市民对出警规定的解读;而警方内部却把5分钟出警时间解读为理想常态,而5分钟以上则被认为是常态,他们强调规定的弹性。这也正是现实生活中警方很少在5分钟到达事发现场的原因之一。

  对于公共部门的内部规定,市民看重规定的严肃性而非弹性,笔者以为,政府公共部门的规定不应该有什么内部和外部的区别,只要它是经过合法程序出台的规定,那么它就应该有约束力。

  傅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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