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尊严岂容暴力亵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7:05 燕赵晚报

  11月17日,河南周口6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在周口市中级法院审理时出现戏剧化的一幕,不得不改期再审。被告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聚集了20多人,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此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第一次发生。(今日本报A9版)

  在提倡依法治国、树立法律权威的今天,在庄严、神圣的法庭,发生这样戏剧性的一幕,实在让人匪夷所思。我们不知道被告家属为何做出如此出格的举动,但是,不管有什么理由,司法的尊严又岂容暴力威胁和亵渎?

  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视法庭纪律、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已不是第一次发生。9月11日,这一案件在二审时,3名被告人在法庭上耍横,休庭时三名被告人家属鼓掌欢呼,并大声喊叫:“坚持住,我们一定给你们翻案!”被害人李胜利的父亲当场被气得心脏病发作,第三天去世。然而,当事人并没有因此受到责任追究。这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蔑视法律的胆量?在这一事件中,我们不理解的是,当被害人家属在法院门口被被告家属围住追打时,当被告家属嚣张地在法院大院内吼叫,侮辱、威胁不断时,当法院的大门被被告家属阻拦,不准任何人进去,连一些法官、代理律师都无法进入,影响到法院的正常工作时,当被告家属跑到法院楼顶,扬言要“跳楼”,强行冲进法官办公室,坐在窗台上,伸出一条腿在窗外时,为何没人及时予以制止?法院配有大量法警,如果警力不够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为何坐视不管呢?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法治社会是一个崇尚法律尊严的社会,是一个信仰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像这种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必然极大地损害法律的尊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我从未看过这种失控场面,一个市级法院竟让被告闹得天昏地暗。”一名目击律师说。对这种恶行不治不足以护法威、扬正气。对此,法律应当坚决地说不,依法给予严厉惩处。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严重妨碍司法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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