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消法》是要改,该怎么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8:41 南方网
  新京报网络版   陈杰人

  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日前公开表示,目前中国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获胜后赔偿额度偏低,对违约和侵权商家处罚力度不够,1993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过时,现在亟待修改。(11月17日《楚天都市报》)实际上,对《消法》的修改呼吁近年来一直不断,14年前制定的消法,从宏观价值标准到微观制度技术,都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环境。中消协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投诉,平均每案赔偿金7000元,而美国平均每案的赔偿金是35万美元。所以,现在,《消法》不但要修改,而且修改得越快越好。

  1993年制定《消法》时,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摸索阶段,当时的情况还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市场经济,甚至连相对完善都算不上。因此,那时制定的消法,自然带着浓厚的公私利益不平等的烙印。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当时,“人权”对中国人还是很陌生的概念,“以人为本”的口号还只停留在少数学者的口中。现在看来,消费者权益中最重要的“人权”内容,自然难以融入其中。

  上述价值环境,直接决定了那时制定的《消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力和对商家的偏袒,其中最重要的表现有二:一是缺乏真正有威慑力的惩罚赔偿机制;二是在程序上规定得过于呆板,妨碍消费者顺利维权,甚至在某些时候,消费者维权还要冒“敲诈勒索”的风险。

  基于上述原因,现在修改《消法》,首先应当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精神和平等保护的原则。

  具体来说,一是要扩大“消费”和“消费者”概念的外延,将过去争执不已的有关概念合理地纳入“消费”范畴,其中一个前提就是,凡属有价交换或有偿服务的内容,都应该纳入“消费”范畴;二是要明确规定对消费者人身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商家必须承担无限额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关赔偿标准,应当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成果;三是要确立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让这一制度成为高悬于商家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四是要确立类似于判例制度的“同案反复适应”原则,即对由同一类产品所导致的消费者利益损害,只要有其中一名消费者得到合理赔偿,其他消费者就可在证据确凿前提下,依照此赔偿原则迅即得到赔偿而免除诉讼之劳。

  在具体的修改方案和技术层面,这些年来有不少学者进行了详尽研究,并提出了可行的方案。因此,修改的技术性难题容易解决。

  许多国家的事实和经验证明,消费者的权益越是得到严格的保护,市场秩序越是稳定,产品和服务质量越高。如果采纳上述原则,不排除将出现少数巨额乃至天价赔偿的个案,但这恰恰就是为了让绝大多数企业免于赔偿的有效途径。

  从时间上讲,综合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相关部门已经有了《消法》的具体修改方案,目前的情况可以说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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