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立法”保障初次分配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09:22 南方日报

  ■南方论坛

  本报评论员

  初次分配中劳动和报酬相一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有的工人工资过低,有的劳动时间过长,还有的工作时间短反而获取的报酬高,这些都是初次分配中不公平的现象。要解决初次分配中不公平的现象,必须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形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督促企业在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一言以蔽之,明年我省将有望强制企业提升员工工资。所谓强制,带有一定的强迫色彩,也就是说,当企业内部对推动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动力不足时,就需要通过法律介入来督促执行。我省准备实施这一做法,至少基于这样一些背景条件。一方面,当前的物价总水平呈上升态势。以10月份为例,广东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5.6%,涨幅比上月扩大0.2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3%,环比涨幅比上月扩大0.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2006年广东职工平均工资为26186元,在全国排第6位,当年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的增长幅度仅为9.3%,远低于全国14.4%的平均数,在全国排名倒数第三,与我省的经济实力相比,还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从宏观层面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同时强调,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党代会报告将初次分配也要体现公平提上日程,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增长将会提速,有利于缩小令人不安的贫富差距。初次分配,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将国民生产总值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生产要素的提供与报酬支付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初次分配关系,劳动者以工资的形式获得劳动收入,无疑是初次分配的实现方式之一。初次分配中劳动和报酬相一致,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有的工人工资过低,有的劳动时间过长,还有的工作时间短反而获取的报酬高,这些都是以前初次分配中不公平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视初次分配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对初次分配的约束强制企业促进分配的公平性。因此,我省准备强制企业涨工资,实际上是落实十七大精神的一个重要体现。

  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意味着广大低收入者的收入将会提升,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扩大;意味着老百姓不仅能从再分配中得到好处,也能在初次分配中保证自己的利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初次分配关系主要应该由市场机制形成,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政府不进行直接干预,所以准备施行的“工资立法”就必须谨慎行事。为此,省劳动保障部门近期将在全省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内容包括当前企业工资的分配状况、工资分配如何实现同工同酬、如何处理初次分配中的公平、怎样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当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等等。毫无疑问,这是一项十分必要的前提工作。

  十七大报告还提出,到2020年,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可以想见,实现这一目标后,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国家也将更有能力帮助低收入者提高收入。然而,如何使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行列,正是眼下需要研究的课题,需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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