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禁用“月薪面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13:24 新闻晚报
□实习生柯黎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局局长在线”获悉,根据劳动保障部日前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用人简章里应标明劳动薪酬和福利待遇。从明年1月1日起,各类招聘广告中常见的“月薪面议”等字眼将退出。

  昨天,王女士在局长在线中提出,在人才市场求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信息的报酬一栏,仅写“面议”妥当吗?对此,劳动保障局领导表示,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应聘人员说明招聘岗位的薪酬情况,劳动保障部最近新出台的28号令已对此做出明确规范。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提供招用人员简章。该简章必须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不少专家表示,禁用“月薪面议”,这就意味着对企业招工提出更高的要求。

  网民唐倩倩问到,试用期间公司如以“不适应该工作”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对此,劳动保障局领导回复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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