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秀莲特别费案合议庭要求检方注明证据清单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14: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9日电 吕秀莲特别费案19日首度开庭。由于辩护律师认为检方供述证据清单部分未注明出处,基于简化后续程序进行,希望公诉检察官能标示清楚,合议庭庭议后也裁准这项请求。不过检方需要时间1个月,因此合议庭暂未定下次庭期。

  据“中央社”报道,上午庭讯进行准备程序庭,由公诉主任检察官董怡臻简报陈述起诉要旨,随后五名被告,包括吕秀莲以及办公室秘书苏妍妃、办公室的科技咨询委员会聘兼人员连秋斐、随扈卢孝民、“总统府”青年工作团成员蔡素芳答辩时都否认犯罪。

  吕秀莲称,特别费处理是依行政惯例,对于特别费等相关支出从未存入银行,使用在公益慈善团体捐款、特别急难救助,总额支出超过特别费、“国务机要费”两笔费用。这部分她在检方侦讯中也曾提及,但起诉书只字未提,对此她感到“遗憾”。对于遭起诉,她声称是“既无犯意,也没犯行”。另外卢孝民、连秋斐、蔡素芳答辩时表示,虽提供发票,但不知其用途为何,也不知提供发票是违法的。

  审判长今天也就证据清单部分,询问检辩双方看法。包括吕秀莲委任律师等人认为,检方证据清单应注明出处,包括引述的是那一份文件应标明清楚,有助阅卷与合议庭审酌证据,简化后续法庭程序进行。

  合议庭庭议后也裁准这项请求。不过由于特别费案还包括前民进党主席游锡堃、“国安会”秘书长陈唐山部分,检方整理数据需要时间3个月,经合议庭确认,若仅吕秀莲部分也要1个月,因此合议庭暂未定下次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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