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黄菊虽胜诉 民进党逃得过台湾民众的审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14:23 中国台湾网

  高雄高分院判决黄俊英败诉,陈菊当选有效,两造选举诉讼尘埃落定,但余波荡漾,难以止息。何以至此?台湾《中华日报》17日社论认为,可从两方面来看。

  从法律面看,一二审都认同一个事实:陈菊阵营对黄俊英抹黑、毁谤,“有损黄俊英名誉以求胜之嫌”,但法律见解不同,一审认为已构成违法,故判陈菊“当选无效”;二审则认为,尽管有此事实,但还未到犯法的程度,这个法,即是“选罢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款所称“以强暴、胁迫或其它非法之方法”,因此推翻一审判决。

  在法律层面之外,一二审既然都认定陈菊以奥步取胜,人民的观感如何?简言之,黄俊英受了委屈,高分院认为事实,却囿于法未规范而不能伸张正义,则黄俊英的委屈便会脱出法条之外,成为社会审度此事的重要部分,这触及人民对维护正义的态度,良心的答案,是“司法”之后的另一次审判。

  社论说,且让我们以事实来看民进党在道德上如何对待此案。一审判决陈菊当选无效后,民进党群起反击,绿营媒体透过新闻与电视谈话性节目,对法官排山倒海的开骂;陈菊召开记者会,高喊“今天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并指法官为“蓝色”;更令人惊愕的是,陈水扁以领导人身分,不但与陈菊同调批判法官的政治颜色,还向高雄市民喊话:“高雄市民绝不接受这个判决!”

  如今,陈菊赢了,绿营态度一百八十度大翻转,同一个陈“总统”、同一个陈菊,赞扬“司法公正”,“还陈菊清白”,至于法官是什么“颜色”?没人再提。

  尤有甚者,一二审都认定,陈菊对黄俊英“抹黑”、“毁谤”、“有损黄俊英名誉以求胜之嫌”,这个部分,他们绝口不提,岂不等于承认,陈菊之胜,的确用了“奥步”;“奥步”是不道德的、邪恶的,民进党却酷好此道!

  社论指出,向政客要道德,无异缘木求鱼。然而,正义、是非、对错,这些基本道德,在人民身上,其价值一向在法律之上,譬如人际纷争之解决,打官司总是最后手段,显见人民对是非的判断,并不完全依赖“司法”。以行骗为常业的人,不被告就不会入于罪,但被人视为“无耻”,有此口碑,他已被关在无形的监牢里。有人打官司赢了,但明显赢在奸巧,离开法院后的道德审判,必然会使他往后的人生很不好过。

  从这个观照面来看“陈菊胜诉”,未来出自人民的后座力,民进党恐怕难以承受。人民没有足够的力量对抗政客,但再过一个多月,就要选“立委”,接着选“总统”,对民进党玩奥步的不耻,对黄俊英委屈败诉,从良心深处涌出的悲愤,化为选票,那么,公道极可能就这样讨了回来。

  社论认为,这也给长期厌恶政客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力的人民,一个外察与内省并起的机会,于外,我们还能继续容忍、姑息这种政客吗?于内,扪心自问:当正义被玷污,只需一张选票就可涤净,我还吝于付出吗?

  这种力量的出现,一方面期待于中间选民,更期待蓝营内部。蓝营处此恶劣的政治环境,还搞什么“含泪不投票”、“含笑不投票”?蒋经国说:“自己不做自己敌人,天下就没有敌人!”化悲愤为力量,此其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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