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企业年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9日15:32 深圳晚报

  雷莹配图

  □ 本报记者 卜凡

  昨日,江影正式拿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她与深圳市免税商品企业有限公司 (下简称免税公司)长达5年的企业年金纠纷终于有了个了断。按照判决,免税公司应为江影补交近4.5万元的企业年金。与江影一起赢得此次官司的还有2001年前后离开免税公司的13名同事。

  企业年金究竟是什么?不仅大部分劳动者知之甚少,据律师称,两年前第一次接手此案的法官也不太明白。这起诉讼案成为深圳乃至全国关于企业年金纠纷的第一案,因此引发我们的关注:企业年金这种新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如何更好地保障普通劳动者权益?

  受害人江影:

  企业年金暗箱操作?

  江影与免税公司劳动关系的正式解除是在2002年。此次关于企业年金的纠纷,也起于那时。“2002年我离职时才听说,原来公司早在2000年就为领导层和一批普通员工买了企业年金。”而在该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规定,本公司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为具有深圳户籍的在职员工。“他们明摆着是暗箱操作,知道此事后我曾到过单位、市政府、社保等地方反映情况,但都因我无法提供直接的证据而无果。”

  据了解,企业年金源自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是一种企业雇主自愿建立的员工福利计划,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相当于补充养老保险。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范围和交纳的数额都在其中规定。按照规定,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可转移,可继承,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争议焦点:

  1

  归不归法院审?

  江影曾对公司没有按照其月工资的实际数目为其缴纳基本保险及企业年金问题四处讨说法。多次投诉无果后,她与另外25个从免税集团下岗的营业员,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005年9月20日,她们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无果后,便于2005年9月27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一个多月后,该法院裁定她们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驳回了起诉。

  “按照省高院的文件,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应由当地社保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这是我们这个案子面临的第一个难关。”江影的代理律师刘天军告诉记者。随后,他们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补交社会保险,不属法院审理范围,但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补交企业年金,依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遂将案子发回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

  诉讼时效过没过?

  根据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2005年9月20日,江影她们首先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仲裁时效已过,决定不予受理。

  免税公司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也辩称,江影她们要求公司补交企业年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免税公司认为,公司于2002年6月11日为员工补交1997年1月至2000年8月的企业年金,于2001年1月21日为员工缴纳了企业年金,原告持有的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使用说明及其离职后从别的单位购买社保的情形,证明原告当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故原告于2005年9月27日起诉,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

  对此,江影的代理律师认为,江影等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至提起诉讼期间曾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她们完整地保留了相关部门的受理记录,甚至是进门条,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3

  离职能不能享受?

  对于江影等人提出免税公司应该为其补交1997年1月至离职之间的企业年金,免税公司辩称,公司的企业年金制度于2000年9月制定,2001年1月20日获批准实施,2002年6月11日才补交1997年1月至2000年8月的企业年金。原告的26人中,有12个是在2000年9月之前已经离职、有1人在2001年1月20日前离职、有3人在2002年6月11日前离职,所以不是根本无权享受公司的企业年金就是无权享受2002年6月补交的1997年1月至2000年8月的企业年金。

  然而,对于江影们来说,问题却不能这么看。她们认为,企业年金作为补充的养老保险,虽不是政府部门强制执行,但是须有由企业集体协商制定规则,交多交少则跟企业的效益相关。公司的企业年金是从1997年开始交的,而那时,这26名被告都在职,都为公司效益的取得做出了贡献,所以有权享受这部分福利。

  “打比方说,当年是10个人共同努力,挣了5万元钱,但这笔钱当时没有分配,后来分配的时候已经有5个人离开了,没道理这5万块就只分给留下的5个人吧。”江影说。

  法院判决:

  14原告获赔

  日前,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均为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2000年9月1日免税公司制定并经过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深圳免税商品企业公司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具有集体合同的效力,该方案对于2000年9月1日时仍然在职的员工及被告公司具有相当于集体合同的约束力,按照该方案,被告公司应当为江影等2000年9月1日时在职的14名深圳户籍员工交纳补充养老保险。

  但对于虽然1997年在职,但2000年9月1日已经离职的12名原告,法院认为,其后公司用于交纳企业年金的利润与其无关,因此对他们主张免税为其补交1997年1月至离职期间的企业年金要求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原告江影等人为交纳补充养老保险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解决,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补交的数额,根据《深圳免税商品企业公司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应当根据员工的月工资额及提取比例确定。因本案的原告离职时间已久,法院酌情按照被告公司每次交纳的平均数确定江影等14名原告的应得数额,即以1997年1月至上述14名原告离职时,被告公司每月交纳企业年金的平均数总和,作为每一名原告应得的数额。

  律师说法:

  其他企业亦存此类问题

  本案中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该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已然实施,却并没有按照其中规定为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交纳,企业年金成为一种 “特权”,而这一切当事人都不知情。更为严重的是,面对这种问题,当事人很难举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只能查自己的账户,所以我只能证明自己没有,不能证明别人有,也不能证明别人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甚至连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都很难看到。”江影说。

  此外,由于是集体合同的案子,所以涉案当事人比较多,据江影初步估计,此次提出上诉的可能只是其中几十分之一。经办此案的刘天军律师也透露,判决下来之后,他陆续接到一些当事人的电话,委托其代理此案。而据其了解,深圳还有其他大型国有企业存在此类问题,有当事人也准备提起诉讼。

  截至记者发稿,免税公司对判决未提出上诉,但12名未获得补偿的原告已决定向中级法院上诉,理由是按照当时公司的文件,1997年1月到2000年8月的企业年金覆盖的是所有 “在册”而非“在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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