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甚值期待“工资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0:02 红网

  广东将着手“工资立法”的综合调研,如果进展顺利,明年有望强制企业涨工资(11月18日《新快报》)。强制企业涨工资的合理性,不外有三:一是工资过低,需要涨;二是条件成熟,可以涨;三是若非强制,涨不了。

  看企业职工的工资是否过低,需要参照系。就算不拿行业之间的工资对比来说话,经济长期依赖出口拉动的事实,也证明着企业职工工资过低这一事实。各类企业的打工者,加上工资水平相近的各类服务业的就业者,再加上收入更低的务农者,他们应该占着总人口比例的近90%,因为过去说“占总人口比例90%的农民”,经过分化,大致就成了这样的三类人。他们收入不高,所以不具备足够的消费能力。当投资持续走强,大量产品走下流水线,近90%的中近收入者缺乏足够的购买力,出口拉动就成了无奈的选择。现在,十七大作出了将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的决策,而最主要的潜在消费能力,肯定将来自消费需求远未满足的中低收入者。那么,凡属收入过低者的工资,自然就都有了提高的必要。

  看强制企业涨工资的条件是否成熟,当看企业难以为继时,是否有合乎趋势的出路。一旦强制企业涨工资,劳动力成本提高,依赖低价的出口格局势必会有所改变。当出口没有低价竞争能力,内销没有强劲购买力,一批企业将难以为继。这些企业,往往粗放经营,能耗高、管理差、效益低、污染严重、劳动保护差……不能优化升级,就只能关门大吉。这也将有利于紧缺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十七大所要求的永续发展。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再创业,也可以在劳动报酬明显提高后的企业里,成为劳有所得的生产者、管理者。这样一来,既提高了低收入者的收入,有助于加快推进共同致富;扩大了消费需求,有助于全面改善人民生活;也将能遏制增长过快的外贸顺差,有助于改善不良的外贸形象:对内对外都有利于和谐。强制企业涨工资,足见适得其时。

  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切实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必然带有强制性。作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企业职工,尚不具备与企业主就工资进行平等博弈的能力,要提高职工工资,又规避社会风险,最合理的选择,就是劳动部门通过“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广东此举,领风气之先,体现着十七大的精神,甚值期待。

稿源:红网 作者:慕毅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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