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荒唐的“无法律规定”不出警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0:02 红网

  认为警方出警效率低导致被盗损失无法追回,增城居民李姨将荔城公安分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20万元损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此案。(11月18日《新快报》)

  据悉,1999年,李姨和增城警方报警中心签署合同,每月交纳维护费,在五金店铺安装了报警系统,如有贼人光顾,警方就能迅即收到消息并出警处理。而去年7月和12月,李姨店铺接连被盗,损失价值近20万元的电线。报警后,警方要么没到,要么迟到。于是,李姨愤而将当地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愤而与警方对质公堂,这尽管有公民法治意识增强的可喜之处,但因警方的不作为而出现如此尴尬局面,首先应该拷问的是警方的民本意识和职责意识。毕竟,因公共服务机构自身履职不力而走上被告席,这种法庭相见是一种羞耻。

  可以想见,当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临不法分子穷凶极恶的威胁之时,他们多么盼望人民警察能挺身而出勇擒歹徒、匡扶正义,他们多么希望那神勇之将能“路见不平一声吼”。然让人失望的是,两次失盗,两次报警,近在咫尺的警方或根本没到或姗姗来迟,公民对警方的信赖与期望也一再降至到了冰点。

  而且,当事者与当地警方报警中心签署了合同,每月交纳了足够的维护费。用坊间的话来说,就是公民向警方交纳了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费”。“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何况本身就是吃着人民的俸禄,就更应视民众利益至高无上,尽职尽责地当好公民利益的“守护神”,而不是做不捉鼠的“懒猫”。

  耐人寻味的是,面对当事者在庭审中的质疑,增城警方竟振振有词地表示,他们的出警是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来执行的,没有任何过错,其甚至还声称虽然城区出警要求3至5分钟赶到现场,“但这只是内部要求,不是成文的法律”。

  真是荒唐的理由,令人喷笑。面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在旦夕,竟然要按工作规程来执行。那么,试问这种“工作规程”又是一种怎样的规程?是不是先要开会研究研究,然后再层层传达贯彻再出警?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借口“城区出警要求3至5分钟”只是“内部要求”而不是法律来搪塞责任,彻底地暴露出了当地警方服务意识的淡薄。

  盗贼固然可恶可恨,然肩负扶危济困、伸张正义、主持公道重任的警察,倘若漠视了职责,漠视了生命的崇高,其冷漠的心态比不法之徒更可怕。有关部门对这种不作为行为,该好好管一管了。

稿源:红网 作者:陆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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