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动让匿名举报增加有效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通过匿名举报得到的线索,有价值的不多,最后能成案的就更少。”这是我以前采访过的一位反贪局局长说的。他道出了当前检察机关控申举报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当前,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知情人的举报积极性不高,实名举报的人少,匿名举报的人多;举报内容模糊,有效信息少;举报人难找,举报内容无法核实……

  如何加强举报工作,提高线索质量?本报11月19日报道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和长泰县检察院推行网上接待、QQ举报的做法,为我们拓开了一个新的思路。这些做法最大的亮点,简单说就是,让匿名举报互动起来。

  互动起来的网络举报,比如利用QQ举报,除了便捷外,还具有这样几个传统证据不具备的优点。

  其一,互动,可以让举报进行得更放松。QQ是网络聊天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QQ,检察官可以和举报人进行交谈。这是举报信所不具备的。举报电话虽然也是一种交谈,但打电话的匿名举报人一般不会留下自己的电话,一旦电话挂断,检察官就很难再和对方取得联系。QQ举报就避免了这一缺陷,网络的匿名性更强,举报人可以在心理上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因此也容易和检察人员保持联系。

  其二,互动可以获得更准确、丰富的信息。有价值的举报线索,能够增强检察侦查工作的针对性,能够提高效率,有效防止侦查时机的错失。但是,受法律知识所限,举报人通过举报信提供的信息常常是模糊的,不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举报电话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加上时间短或情绪紧张的因素,举报人通过电话和检察官交谈远不如通过网络交流更自由。通过网络,举报人可以随时补充信息。如果需要,检察官也可以通过QQ向举报人发出邀请,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进行更多次地交流。

  其三,互动可以获得有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如果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本身就可以成为检察官在法庭上指证犯罪的有力证据。举报信和举报电话记录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出示的,但在司法现实中,由于检察人员接报的被动性和举报人自身对证据规则缺乏了解,如果匿名举报人未被找到,这些书信或者记录往往不能成为指证具体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

  在与举报人进行网络互动交流时,不仅控申人员,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都可以介入到这种互动中,检察人员可以获得更多主动性。比如,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进行补充询问;根据案情需要,可以就具体涉案细节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由于在进行网络交流时会留下双方交谈的电子记录,这些记录可以和侦查人员调查到的情况相互印证,既可以辅助侦查的顺利进行,又可以作为指证犯罪的有力证据。

  应该说,举报工作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常重要。就目前来说,匿名举报仍是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之一。让匿名举报工作互动起来,可以有效提高举报内容的有效性。

  网络举报,为提高匿名举报的互动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当然,网络存在自身的风险,对于开通QQ举报平台的检察机关来说,如何满足举报工作对保密和安全的更高要求,也还是不可忽略的问题。

郑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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