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1:59 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 (记者赵晓雯 通讯员房亮 焦玉姣)昨日记者获悉,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省有关规定,我市将在月底前对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经批准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全残职工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的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一级125元、二级120元、三级115元、四级110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月标准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分别调至802元、641.6元和481.2元。

  调整后待遇将于2007年11月底前通过各金融服务机构发放到工伤全残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手中。

赵晓雯 房亮 焦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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