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期限内可以要求强制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3:30 长沙晚报

  李先生来电:我于2006年11月在仲裁委解决了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月拿到了裁决书,裁决开发商赔偿我违约金6000余元。裁决书要求开发商在十日之内将钱付给我,但其一直在拖。我多次上门催要,到现在为止开发商还未将这笔违约金支付给我。请问: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回复: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李先生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从2008年4月1日开始,根据2007年10月28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两年。

  长沙仲裁委员会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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