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获判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3:3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 陈敏健 记者晨迪)公司陷入僵局无法运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保护投资人利益。记者昨日从成都中院获悉,成都中院首次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判决解散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先公司)。据悉,这是我市首起股东请求解散公司案。

  据悉,创先公司于2000年6月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某。从2004年起,创先公司因各种原因解散员工,停止经营,其办公场所也被法院查封。2006年下半年至今,持有公司51%股份的谭某已无法找到雷某,创先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均被雷控制使用,且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冻结1次、因涉诉先后被成铁法院及成都中院冻结6次。此外,公司长达三年未定期召开股东会,谭某于今年5月1日在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及雷某就公司是否存续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此公司及雷均没有回应。近日,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但创先公司目前既无经营场所和员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法院还认为,近三年来创先公司没有召开定期会议,经谭某提议也未召开临时会议,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大会实际已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谭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找到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的雷某,由此可见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

  从创先公司目前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价值及所欠的债务来看,创先公司并未资不抵债。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债权人的债务及时得到清偿,还可及时、有效地实现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化投资环境。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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