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业 法院判解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5: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办公场所被查封、没有员工、停止经营……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创先公司)早在3年前就陷入困境,但3年来,公司并未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会议,商讨公司是否存续的问题。原因只有一个:公司两股东之一的雷某始终不现身。万般无奈,另一股东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日前,成都中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解散。据悉,这是该院首次依据新公司法对公司陷入僵局新类型案件作出判决。

  公司停业 小股东找不到了

  2000年6月,创先公司经成都市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为雷某。2003年2月25日,经依法核准,创先公司股东变更为雷某、谭某,其中雷某、谭某分别持有该公司49%和51%的股份。股东变更后,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任公司监事。

  由于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创先公司于2004年解散员工,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办公场所被法院查封。此后,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一银行冻结过1次,因涉诉先后被成铁法院及成都中院先后冻结了6次。公司是否应该解散?焦急万分的谭某希望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一议。

  一转眼3年过去,公司一直没有召开董事会。而从去年下半年至今,谭某就没有见过雷某,可创先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一直掌握在雷某的手中。今年5月1日,谭某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及雷某就公司是否存续的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对此公司及雷某对此均没有回应。无奈之下,谭某只得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创先公司。

  法院判决 合作不好就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该公司章程,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创先公司既无经营场所、公司员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按规定,创先公司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可近三年来,创先公司都没有召开定期会议,经谭某的提议也未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实际已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法院认为,谭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找到另一股东雷某,说明两股东之间已丧失最起码的信任,双方已不能继续合作,解决公司目前的僵局。

  此外,从创先公司目前所持股份价值及所欠债务看,并未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有利于债权人的债务及时得以清偿,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据此,成都中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解散。

  王鑫 陈敏健 首席记者 杨为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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