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生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6:43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计生投入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幅

  综合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吕诺)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扶贫办14个部门日前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村计生专干报酬将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标准

  我国将适当提高农村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

  若干意见提出,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鼓励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专干。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计生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将适当提高

  今后,我国的惠民政策将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紧密衔接。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

  若干意见提出,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或项目,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要将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优先纳入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培训之中。将计划生育纯女户作为各级各部门结对帮扶的重点对象,推广“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予以照顾。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

  流动人口可凭婚育证明享有国家规定的计生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流动人口可以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与流入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

  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不到位,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占总量的60%以上。若干意见提出,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

   将探索建立农村计生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将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若干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城乡老龄化程度差距进一步扩大,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2005年,我国乡村65岁以上人口占9.6%,高于城镇8.5%的水平。由于农村家庭日益小型化、空巢化和土地收益下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生活照料无依靠,尤其是高龄老年人体弱多病,生活状况堪忧。

  若干意见指出,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落实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的保障问题。继续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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