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可就地参加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7:54 南京晨报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近日我省出台了《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在流入地参保的户籍限制。

  灵活就业参保取消户籍限制该文件中规定,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由本人选择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既可以在流入地参保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省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孙副处长解释,以一位淮安人为例,他目前在无锡灵活就业,那他就可以直接到无锡的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缴费,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在当地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在户籍所在的淮安劳动部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等以后再返回原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续缴费5年可转社保关系回原籍无限制另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和个人账户资金。其他情形仍在原参保地继续参保。

  对该项规定,孙副处长介绍,能够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继续缴纳达到5年及以上的,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该为其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返回原籍的,则没有任何限制。也就是说,一名淮安籍人员来南京灵活就业,他只要能够在达到60岁(男性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继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简单地说,55岁转入南京,南京的社保机构应接受他以前在淮安的社会保险关系,进行合并计算。而如果一名南京籍人员一直在省内其他地方灵活就业的,即便他达到59岁了,也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南京,在南京办退休。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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