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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论文被抄袭状告社会科学院学者(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8:16 大河网-大河报
刘某发给郑某的电子邮件部分内容 核心提示 香港中文大学博士生郑某上网搜索资料时,发现一篇发表在全国核心中文期刊的论文竟和自己的一篇硕士论文存在大量雷同之处。经过对比,他认为对方抄袭了自己的论文,并与该文作者——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刘某取得联系。目前,刘某已在电子邮件中承认抄袭,而郑某则要求对方在有关刊物上公开道歉。 上网查资料发现自己论文被抄袭 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系博士生郑某告诉记者,约三周前,他上网查资料过程中,发现一篇名为《当前我国伤残农民工维权障碍因素及维权路径探析》的论文里“有很多自己熟悉的段落”。经过仔细比较后,他认为这篇论文大量使用了自己在清华大学读书时的硕士论文《伤残农民工:不能被赋权的群体》中的内容,认为该文作者有明显的抄袭行为。 “他的论文大段大段的内容与我的论文相同。有的地方仅是稍微改动,例如将‘农村孩子’改成‘农村娃娃’。他这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抄袭行为。”郑某说。 继续查找,郑某发现那篇论文曾刊载于《中州学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7年第4期(总第106期)的第113~116页。论文署名为刘某,据了解,刘现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研究所研究人员。 “我所写的论文已于2004年11月公开发表,收录于《2004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第331~391页)。该书已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郑某说。“为了写这篇论文我准备了3年的时间,而且这篇论文还得到了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劳工项目的基金资助,没想到现在却有人抄袭。” 之后,郑某将两篇论文以及自己所写的“抄袭对照”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本报记者。 比照俩论文内容与核心观点雷同 随后,记者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网站上找到了刘某的文章。《中州学刊》杂志显示这篇文章的收稿日期为2006年12月2日,记者注意到,刘文在论述文章的前两个问题时有大量内容与郑某文章雷同,有整句的雷同,也有整段的雷同,有的地方只是部分语句稍有变动。 郑某告诉记者,刘文在论文中还“大段使用”了自己论文的核心观点:“伤残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的剥权过程。”这一核心观点是由他首先提出并发表的。 记者按照两文的行文顺序,将雷同处举例如下: 例一 刘文(《中州学刊》114页第2段):对于现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农民工为什么不愿意运用呢?这恐怕不是一句简单的法律意识淡薄就能解释的,而需要对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所遭遇的限制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笔者认为,多数受伤害的农民工之所以不选择依法维权,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考虑是否采用法律方式保护自己的时候,已经对运用法律和相关制度维权的成本和困难大致有所预期。 郑文(《2004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第335页第2段):如此完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什么农民工不愿意使用呢?这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意识缺乏或者法律信息不足就能解释的,这需要对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所遭遇的限制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因为他们在考虑是否采用法律方式的时候已经对利用法律和相关制度设置的成本和困难等有所预期。 例二 刘文(《中州学刊》第114页第5段):厂方迫使伤残农民工用假名住院。工人因工受伤后,厂方迫使其以假名住院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做法,因为这样厂方既可以骗取工伤保险,又能增大受伤者出院后的索赔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和对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很多工厂都采取了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一般只给本厂部分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工伤事件发生后,厂方就按照已投保员工的名单,让工伤者以假名住院,并明确告诉工伤者“只有这样,厂方才会支付医疗费”,逼迫工人配合。工伤者由于急需治疗,一般都会接受厂方的要求。这样一来,就为日后的索赔埋下了隐患。 郑文(《2004北大清华人大社会学硕士论文选编》第356页第2段):在工人受伤后,厂方迫使工人以假名住院成为一种流行的做法,因为这样既可以骗取工伤保险,又能增大工伤者出院后索赔的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很多工厂都采取了部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例如,只给本厂10%的员工上工伤保险。在工伤发生后,就按照已投保的员工名单,让工伤者以假名住院,并明确告诉工伤者,只有这样,厂方才会支付医疗费,逼迫工人“配合”。工伤者面对急需治疗的状况,一般都会接受厂方的要求。但问题在于,一旦以假名住院,在今后的工伤认定、伤残评级及工伤索赔过程中,由于诊断书上的名字不符,给工人造成很大的麻烦,增大了工人利用合法渠道维权的成本(本段小标题为“迫使工人用假名住院”)。 按照郑某给记者发来的“两篇文章对照”,记者统计调查,刘文总共7000多字,有3000多字涉嫌抄袭。其中,大段雷同的就有8处之多。比照两文,刘文有明显的抄袭痕迹。 “抄袭者”承认“妄想走捷径完成任务” “我发现对方抄袭我的论文后,就赶紧与《中州学刊》杂志社编辑联系,对方要我将我的文章发过去看。后来,我就整理出两篇论文的对照发了过去。同时,我还通过电话找到了刘某本人。”郑某说。 “刚开始,刘某给我发邮件说只是引用过多导致抄袭嫌疑,给我道歉。我表示无法接受这种私下的道歉后,他承认了抄袭的行为,并希望得到我的谅解。同时,他还开出条件,说如果我不追究此事,可以推荐我和我朋友在某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发表时间也可以商量,不过遭到我的拒绝。”郑某说。 记者查阅双方来往邮件,证实了郑某的上述说法。刘某曾在第一封邮件中称:“本人是刚出校门的学生,没有太多的经验。加之单位科研任务(发文章)繁重,因此妄想走些捷径完成任务。”在第二封邮件中称,“我已经承认抄了您的文章”“希望高抬贵手”。对此,记者致电河南省社科院人事处,了解到刘某于2006年9月被单位录用,为硕士毕业。 同时,刘在邮件中还说:“您也知道,现在这年头发文章实在太难。托人找关系不说,还要付出一笔不菲的版面费。我的这篇文章光版面费就出了近2000元,几乎是我一个月的工资。没办法呀!” 在郑某和《中州学刊》编辑的来往邮件中,编辑人员称,已沟通中国期刊网撤销刘的文章,并称在编辑该文章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 11月15日,郑某给记者发邮件称,刘文已经从中国期刊网上撤销了。 原作者要求在有关刊物上公开道歉 郑某认为,学术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作为一名青年学者,“刘某这种行为是自毁前程”。郑某目前的要求是,刘某在《中州学刊》上对此事公开道歉,或者《中州学刊》在本刊上发表一则“澄清这次抄袭事件”的声明。 昨日,记者致电刘某。刘称:“这个问题,还在落实。他(指郑某)说他有理,我说我有理,双方还正在落实(情况)。我们还在积极地沟通。现在意见还未协商一致。” 刘某还说:“让论文从期刊网上撤掉是我要求的,因为香港那边(指郑某)态度比较坚决。为消除影响,我主动要求将论文暂时从网上撤掉的。编辑部也知道这个事。” 对于在邮件中承认抄袭了对方的论文,刘在电话中承认有这件事。 随后,记者又与《中州学刊》杂志社邓某(刘文编辑)取得联系。她在电话中表示,杂志编辑部不会发表郑某所说的声明。她说:“对于刘文的发表,我们已经做到了应尽的责任。因为你不可能一字一句地去看有没有抄袭。同时,作者的出处我们也给他注出来了。原作者给我们说刘文有抄袭后,我们已经给(我们)这边的编务人员说了,现在把刘文从期刊网上撤下来,杂志也不再出版了。” 对于郑某要求刘某在杂志上公开道歉的事,邓某说:“作者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公开道歉,不一定在《中州学刊》上。现在,我们的建议是两个作者应进行协商,该补偿就补偿,解决方案双方应达成一致。” 记者李一川 实习生何冠英 文 记者洪波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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