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不作为”构成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9:14 法制日报

  幼儿园园长被网友骂“腐败变态”

  本报上海11月19日电非但指名道姓,论坛的帖子中还出现了大量指责自己“罪孽深重”、“腐败”、“变态”等字眼,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幼儿园园长刘芳向发布帖子的焦点房地产网投诉要求删帖,并向法院提起了名誉权侵权诉讼。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刘芳名誉权的侵害,在焦点房地产网上删除含有侮辱刘芳的帖子,赔偿刘芳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论坛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

  刘芳系上海某幼儿园的园长。2006年11月,她突然发现,在焦点房地产网论坛中有网民“寻找正义1”、“不人不义”发表了“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要求集体罢免腐败、变态园长刘芳事件”、“幼儿园园长可谓罪孽深重”、“幼儿园惊人事件”的帖子。

  2006年12月,忍无可忍的刘芳委托律师向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所有可能侵犯她名誉权的帖子,并提供发帖人的登记信息及发帖人的IP地址。但是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未予回应,上述帖子依然存在。

  刘芳在法庭上请求法院判令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和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及公证费1000元。

  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辩称,自己并不是搜狐网站的所有者和运营者,不存在任何共同故意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搜狐互联网公司则表示,自己并没有侵犯原告刘芳的名誉权。

  庭审中,法院当庭上网查看焦点房地产网,在业主论坛中已没有上述帖子,搜索“某某幼儿园”,则显示十四个有关“某某幼儿园”的帖子标题,但是点击标题已无法看到帖子的内容。

  法院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法定的管理义务,对网民通过其网站的论坛(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信息和评论有合理的审核义务。本案中网民在论坛上发表帖子是侮辱性质的谩骂,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发现这些帖子应该及时删除,但事实上却没有尽到审核义务,且在原告发出律师函后,被告仍没有及时删除上述帖子。客观上,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使上述帖子得以传播,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

  至于搜狐新时代上海分公司,由于不是焦点房地产网的经营者,法院认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严剑漪 刘建

  相关链接

  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内容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记录。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

爱问(iAsk.com)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