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准出台前厂商要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09:20 南方日报

  律师视点

  “该案不是一件简单的消费者维权案,它折射出我国的汽车工业标准问题尚需规范。”李先生的两位代理律师对记者说。

  律师认为,我国没有制定备用胎强制标准,甚至没有行业标准,这才是目前汽车备用胎标准不一的根源。“如果有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汽车厂家就必须遵守,消费者安全驾驶汽车的要求才能实现。”

  律师还认为,在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前,汽车生产商、经销商应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汽车召回,并切实履行“特别提示义务”,如果确实存在备用胎与原胎不一致的,应该向消费者特别提示;行业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加强监管,举行《汽车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的听证会,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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