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装修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15:55 新民晚报

  方毓强

  随着购买新房的老百姓越来越多,装修行业也越来越红火。遗憾的是,当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常不小心掉进了装修公司预设的“陷阱”。

  装修公司常拿着合同示范文本误导消费者,并告知消费者这个合同及其条款是政府强制规定执行的,消费者一看上面印有“市工商局、市建委制定”的字样,往往信以为真。

  其实不然。记者从权威部门了解到,示范文本并不具有强制性,双方也可另外自拟合同。之所以制定示范文本,是为了方便双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示范文本里的“使用说明”上,明确地印有“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使用”的字样,并没有说这是国家法定的文本。装修公司常用这种方法,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

  再比如,某些装修公司将示范文本中印有的“税金(3.41%)”,解释为“这是国家规定由消费者必须缴纳的税金”。消费者根本不必缴纳营业税,其实,缴纳营业税是装修公司自己的义务。根据国家合同法,装修公司作为提供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消费者负有正确解释条款的义务,不能为了赚钱而误导。

  消费者一般不是法律专家,签订装修合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如果装修公司不愿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做出正确的解释,蒙骗消费者,消费者就要吃亏。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一条条仔细阅读,不懂之处又涉及较大金额的,可向律师咨询。而装修行业协会,也应起到一定的自律督察作用。如果只顾着保护装修行业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那从长远来看,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本文上海电台今天下午4时30分《晚报大家听》(中波990、调频93.4)同步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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