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说理”:捕得扎实,放得明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共对213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与以前不同,检察院在向警方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时,都附上一份不捕案件理由说明书或补查提纲,进行细致、明确的说理,以利于侦查机关更好地认可和执行不捕决定。

  这一“不捕说理”新制度,既充分保护了无罪者不受刑事追诉,又有效保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试行一年多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捕要捕得扎扎实实

  9月17日傍晚,鹿城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检察官来到老王家进行回访。放学回家的小明(化名)进门便跟检察官打招呼:“叔叔,你们来了。”“自上回出事后,这孩子懂事多了,多亏了你们啊!”小明的父亲感慨地说。

  小明是因涉嫌抢劫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检察官审查了案情后向警方送达了一份“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检察官认为,小明虽然涉嫌抢劫犯罪,但情节较轻,作案时未满16周岁,而且系在校生,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决定对小明不予批准逮捕。很快,小明又回到了校园。

  从2006年6月开始,该院试行“不捕说理”制度,即对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向警方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同时,附上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或补查提纲,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犯罪危害与诉讼风险等方面说明理由。通过此制度,该院力求做到有罪逮捕,无罪放人,捕要捕得扎实,放要放得明白。

  今年初,罗某以帮助滕某的女儿调换班级为由,先后收取滕某集资费4万元,一直没有归还,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对罗某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一个重要细节:罗某在无法为滕某的女儿办理换班时,已将此事告知滕某,滕某也证实他明知女儿换班之事已无法办理时,要求罗某归还4万元,但当时罗某提出借钱周转一下,滕某也没有表示反对。

  检察官认为,双方关系实际上已转化为一种民事借贷关系,应该适用民法。于是,经领导批准后,检察官制作了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从嫌疑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进行了阐述,详细分析说明了罗某的行为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理由。这份不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送达之后,公安机关心悦诚服,立即释放了罗某。

  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

  对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该院着重从证据锁链的严密性上进行分析说理,从证据环节着手,阐明案件证据尚未达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同时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指明补充侦查的方向,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补查取证。

  不久前,陈某涉嫌强奸一案几经周折后,终于有了一审结果,陈某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少女金某醉酒后被人带进酒店遭强暴。嫌疑人陈某被抓获后辩解说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而本案的被害人金某指证陈系强奸。但是,后来金某又称当时醉酒后自愿与陈发生性关系,并称自己是为了报复陈父诬告其敲诈才控告陈强奸的。

  检察官审查后指出,在被害人陈述摇摆不定的情况下,不能草率,应查明被害人陈述前后变化的原因,据此作出了不捕决定。同时,检察官还列出了补充侦查提纲:进一步询问被害人,查明其与陈发生性关系后打电话叫男友过来的真正原因。此后,警方查实,陈某家人用4万元钱收买被害人,让其作了虚假陈述。案件重新报捕后,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陈某予以批准逮捕。

  “不捕说理”多方受益

  “试行‘不捕说理’是提高侦查监督业务水平的有效手段。”侦查监督科科长介绍说,捕与不捕往往涉及刑事法律和政策问题,只有把道理讲清楚,侦查部门才能真正接受。通过说理工作,不仅可以促使办案人员对自己的判断和决定作进一步的思考和审查,防止出现差错,而且可以促进办案人员运用证据和法律来说明判断和决定的理由,提高分析问题和论证观点的能力。

  “对这个做法,我们十分欢迎。”鹿城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一位警官说。这项制度增强了不捕决定的透明度,也有助于公安机关及时、全面地了解检察院不捕决定的理由,提高了办案质量。

王纯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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