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宜兴的恢复性司法尝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06 正义网-检察日报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在公诉环节采用恢复性司法办理各类轻微刑事案件,多途径搭建和解桥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宜兴市检察院按照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权益,更好地矫正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化解矛盾的原则,将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及民事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由轻微刑案办理组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则由未成年人检察室专门办理,在办案中积极释法说理、妥善调解、化解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一是构建“三三”工作机制,推行程序公开。“三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相关权利告知书均要求在案件受理后三日内通知到位,使诉讼当事人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三见面”:一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有和解诚意;二是必须与具体被害方见面,了解他们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态度和想法,以及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谅解;三是必须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见面,了解其家庭状况和赔偿能力。或者到有关单位、社区、学校、村委会走访,看是否有保障诉讼或和解的条件。“三讨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由承办小组提出讨论意见;再由科室集体讨论是否符合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条件;犯罪情节轻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不起诉的,必须经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是搭建和解平台,维护实体公正。宜兴检察院按照依法、自愿原则,立足检察职能,在合法合理尺度内搭建和解平台,一是促使被告方与被害方面对面进行协商和赔偿,达成和解协议。既人性化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因和解使被害方的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着眼于双方长远和谐。比如在民事纠纷引起的范小草故意伤害案办理中,宜兴检察院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范小草当场赔礼道歉并支付2.6万元赔偿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书面意见,后该案被公安机关撤案。二是根据案情及时启动由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检察院和案件双方参加的联席调解和解会议,定分止争,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三是区别不同案情,依法处理求实效。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宜兴检察院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的,建议侦查机关撤案;达成协议对嫌疑人予以训诫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审判机关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

李阳 史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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