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适用不起诉应把握三项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06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认真贯彻高检院出台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适用不起诉时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必须把握好三项原则。

  一是标准法定原则。为稳妥有效地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防止对不起诉的误用和滥用,要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标准法定的原则。标准法定原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规范的设定与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是在审查认定环节,坚持只有法律才能设定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标准,其他司法解释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对法定标准的细化而不能突破。二是在适用处理环节,对刑罚种类和行刑方式上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诸如以所谓的改革、创新为理由,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采取暂缓起诉、留监察看、暂缓宣告决定、发出书面行为指令等处分措施,都是于法无据的。

  我国法律对适用不起诉的标准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的法定前提。《规定》第二十一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了进一步细化:“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这是对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范围的缩小和具体化,也是一种列举式的阐释。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的法定标准是十分严格具体的,而不是放宽无度。这就要求检察工作人员必须深刻领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法律标准的立法本意,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实质及适用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为优质、高效地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无危害原则。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应达到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使其不再危害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材的目的。笔者认为,“无危害”是落实对未成年人适用不起诉的初衷,也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在办案实践中,如何对“无危害”加以衡量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做“三项分析”入手加以判断。一是对犯罪的主观恶性加以分析,看其犯罪的故意是否明显,恶性是否较深;二是对认罪态度加以分析,看其是否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三是对一贯表现加以分析,看其在家庭、学校、社会的一贯表现是否良好,有无抵制不良影响的自控能力。在做好“三项分析”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案件具备不起诉可能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做好两项审查。首先,审查是否具备有效的监护条件。检察机关要征求并参与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看其监护人条件是否到位。其次,审查其帮教措施是否实用有效。检察机关要主动与未成年人的家长见面,与学校老师见面,与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见面,汇集各方面的情况信息,看其帮教体系是否形成,帮教措施是否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被不起诉的当事人复归社会后有良好的改造和转化社会环境,不至于重新危害社会。

  三是规范运作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但由于在一部分办案人员中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是小案、不必像办大要案那么严肃认真的心态,在办案中往往因其小而盲目行事、草率结案,既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不利于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甚至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高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专门建立一套“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规范管理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规范管理制度要重点突出三项内容:一是确保程序到位,从立案、审查、传唤、谈话到结案,都必须依法规范运作,程序合法完备;二是确保材料齐全,除常规诉讼材料外,还应当具备监护条件、帮教措施方面的报告材料,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会面、谈话记录材料,平时表现的考察材料,认罪悔罪书面材料,复归改造保证书等材料;三是确保监督到位。为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不起诉工作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还应当采取向被害人和人民监督员发放监督卡等方式,主动接受监督。

  (作者为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检察院检察长)

高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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