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6万,要得好艰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0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受私人雇用在施工中从高楼坠落致残,农民工历经长达三年艰辛维权,终于盼到法院公正判决。11月12日,当杨云华听到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决雇主赔偿他36万元时,不禁流下泪水。

  一万五“摆平”致残农民工

  2004年4月,海口天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邦公司”)将海口珠江广场四楼旧装修拆除和清理工程发包给倪显兵。随后,倪以每人每天60元的劳动报酬雇用杨云华等几位农民工施工。5月2日,杨云华在施工中从高楼坠落严重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被鉴定为三级伤残。海口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书表明,杨云华终身需要一名陪护人员。

  杨云华向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为工伤,并裁决倪显兵为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被裁决驳回。随后,杨云华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倪显兵承担赔偿责任,天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9月,杨云华委托妻子王嫦娥为其代理人,与天邦公司协商并签下协议,由该公司向杨云华支付医疗费1.5万元,杨云华承诺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保证以后不再提出索赔主张。

  未直接雇用,是否负连带责任?

  事后,杨云华发现协议有失公平,要求法院撤销,并请求判决倪显兵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万余元,天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2月,龙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海口中院发回龙华区法院重审。

  重审时,杨云华认为天邦公司将工程包给无资质人员倪显兵,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邦公司则辩称,对于杨云华的人身损害,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倪显兵应根据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与倪显兵签订拆除清理施工协议,以2万元价格把清理工程承包给对方,清理内容为拆除原装修、运送垃圾、清理现场,以上工作均属简单体力劳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此类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龙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天邦公司明知倪显兵没有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仍将拆除工程交给倪显兵承包,天邦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私了”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杨云华说,天邦公司在其提起诉讼和急需医疗费和生活费时,以1.5万元为撤诉条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这是乘人之危,有失公平,应属无效。”

  天邦公司则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合法有效,不存在“有失公平”和“乘人之危”之说。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云华的代理人王嫦娥与天邦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保证以后不再提出主张,但该协议未得到杨云华的授权认可,因为王嫦娥当时的代理权为一般代理。因此,天邦公司仍应对杨云华超过1.5万元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倪显兵向杨云华支付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万余元,天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轩甫 王家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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