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虎事件:法律的扫帚除不掉科学的灰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10月以来,一场由照片引发的纷争在全国铺开。自陕西省有关部门宣布在镇坪县发现野生华南虎并公布一组虎照后,就有网络人士表示怀疑。而后随着科研人员与法律专家的介入,“打假派”与“挺虎派”的争论激烈起来,大有不明真相不罢休的味道。迄今为止,国人的求知欲水涨船高,但真情依然扑朔迷离。

  严格地说,这一事件涉及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陕西镇坪是否有华南虎,二是所公布虎照是真是假。“打假派”质疑的主要是后一点,媒体所报道的当事者口水战、鉴定人的专业意见以及洗印店的分析结论等亦集中于此。一边是质疑者傅某“敢以脑袋担保”照片有假;另一边,拍照者周某以“若有假便坐牢”回应。这些隔空喊话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旁观者便有人提出“政府部门出面给个‘说法’”,或者建议搞“摄影技术鉴定”、“测谎鉴定”等,更有甚者呼吁“司法介入”……

  11月7日,法学硕士郝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就伪造照片、发布欺骗性新闻一事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2日,周某开始在全国范围征募代理律师,准备起诉傅某侵犯名誉权(11月15日《新快报》);17日,周某再次声称要起诉“制造假老虎年画的浙江商人”(11月18日《新京报》)。一时间风向突变,华南虎事件急剧朝着司法案件转型。

  然而,真相果真是庭审审出来的吗?从本质上看,虎照真伪之争属于科学证明的范围,主要是该由科学家(司法活动中的鉴定人是法庭科学家)负责的事情。将科学领域的纠纷诉诸司法审判,等同于寻求司法来终结这一切。

  众所周知,科学证明与司法证明是人类社会的两种不同活动。前者以自然现象为对象,后者关注特定主体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前者的唯一目的在于揭示客观真理和规律,为此可以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后者不可能摆脱一定的诉讼资源;前者遵循自然规律和可重复规则,后者则适用各国不尽相同的证据法则——一套被科学家讥为怪诞的准则。基于此,查明真相虽然是司法证明的目的之一,但远不比科学证明中那么彰显。

  西方法学家查菲1924年道,“审理不是抽象地寻找真情,而是试图在两个人之间不经过武斗解决争端。”斯言诚哉!在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固然会通过审查证据对案件真相作出确认,但这种认定不过是为化解纷争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绝不是最终目的。司法裁决并非一定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有时完全可能与客观事实毫不相干,而径直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

  华南虎事件中那种企图借助司法力量查明真相的想法,是值得商榷的。司法人员不可能比当事人更知道真情,也不可能比科学家更懂得辨析真伪。罗马法谚所云:“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举证告诉法官什么是真相,那么法官就只能依据举证之事实进行裁判;即便当事人通过举证告诉了法官真相是什么,那么该真相也不必然是客观之事实。

  笔者不由想起两年前的著名田径运动员孙英杰服禁药一事。2005年10月,孙在十运会田径赛场上传出爆炸性新闻,其10000米赛后A瓶尿样药检呈阳性。她表示冤枉,口头提出检测B瓶尿样的申请,结果如初。照理说,科学检测已经证实孙“服用”兴奋剂的不争事实。然不久后孙诉诸法庭,声称遭一个名叫于海江的人陷害。庭审中,于对起诉事实可谓“自认不讳”,承认自己出于崇拜心理,偷偷将药粉放进孙的饮料中。如此一来,法院认定原告尿检呈阳性是由于投药所致,判决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赔偿损失。孙事后说,“打这场官司的唯一目的是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法庭确实查明了客观事实吗?这一判决能够推翻科学检测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吗?否也!

  孙英杰案件同华南虎事件相关诉讼一样,都有以法律的“扫帚”去除科学的“灰尘”之意。然而,司法本质上只不过是人类定分止争的特殊机制,永远替代不了科学在认识真理方面的作用。科学的问题还是要请科学家们和当事人面对面坐下来,通过鉴定/论证也好、其他方式也罢,遵循科学的规则和轨迹给出结论。

  向科学要真相,向司法要正义!这理当成为当代社会的一个通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把华南虎照片的真伪搞成司法事件可能走向歧途,既容易忽悠老百姓,又陷司法人员于尴尬的境地,却并不能解决科学领域的事实纠纷。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刘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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