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能“唯当事人马首是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11月14日《检察日报》刊登许健身博士的文章《好律师若良医》,其结合医者信奉的希波克拉底誓言,认为好律师和好医生有颇多共性,最重要之处在于将服务对象置于中心位置:好医生以病人为中心,好律师以委托人为中心。笔者身为律师,对许先生的这番诚意深表欣慰,但认为“以委托人为中心”的提法值得商榷。虽然该文将此主要解读为委托人享有自治权,即由其自身决定代理的目标,而律师要向委托人提供实现上述目标的方法及建议,但从根本上讲,律师对当事人所承担的“忠于职守”的服务程度还是不宜过于拔高。在“以谁为中心”的问题上,律师和医生恐怕缺乏可比性,医生面对病人确实只存在一个中心任务,那就是尽一切医学手段挽救病人的生命健康,对此使命当无任何异议,哪怕其面对的是一个罪犯;但律师不同,他是致力于解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所服务对象的诉求千差万别,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尤其要面对法律上的是非判断及叩问,故律师很难不分情况或毫无顾忌地一味迎合“法律上的患者”们所提出的形形色色的要求。

  有关律师的服务理念,目前在律师业内确实也存在较大争议。如有人主张,律师就应该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如同商家一样把客户当做“上帝”;有人则指出,律师应当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职业距离,而不能“唯命是从”。笔者赞同后者观点。从国际上看,即便是在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美国,也早就在反思律师的职业行为如何更加符合自己的法律身份及特质。如美国学者罗伯特·戈登在其所著的《律师独立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中指出,律师不应丧失客观地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如果律师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过分地保持一致,那么当他们在别的案件中,为情况相反的当事人辩护时,他们就不可信了,也难于防止受骗和处理一些特殊问题。当事人用金钱换来的律师忠诚是有限的,因为律师的职业人格中还有为公共事业作贡献的成分。这种执业理念与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十条所倡导的精神也是相契合的:“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开宗明义地指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所谓以委托人为中心,背后所“隐藏”的,实际上还是一个经济利益的问题。毋庸讳言,律师只有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才更有助于保住客户及其提供的服务费。也恰恰是这一问题,将不少律师“逼”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中有一些可能是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当律师无法通过谨慎周旋的方式表达担忧或阻却性意见时,要么会得罪这班“执拗”的客户,要么需委曲求全挖空心思地炮制各种所谓“门道”或捷径。殊不知,律师的职业独立性正是在这样的迁就过程中逐渐走向衰微,律师在委托人心目中的“法律代言人”身份愈加模糊,甚至成为其雇用的诉讼工具或“法律上的随从”,又因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只能代表己方委托人的利益,以致总有一方当事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对手律师”表示不满或愤懑,倘若这位律师再表现得“出格”一点,则律师在民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将非常尴尬乃至每况愈下。追求经济收益是把双刃剑,它是律师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一个炫目标志,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律师永远无法像法官、检察官那样自由追逐法律梦想的一个“羁绊”。

  前不久,全国律协副会长李大进律师在接受采访时,针对律师应当挣钱还是“布道”的争论,明确表示反对律师过度商业化,并强调律师应当强化对法律、对社会、对行业的责任(11月18日《法制日报》)。这种认识堪称睿智而中肯的治业良方。

  总而言之,律师不能“唯当事人马首是瞻”,而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

墨帅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爱问(iAsk.com)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