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滥权渎职者坐牢又赔钱,应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0:56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对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获法院支持。被告人王盛因犯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7月,时任海安县某镇财政所所长的王盛,在发放支农周转金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30万元支农周转金打了水漂(11月19日《检察日报》)。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被告人,往往只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事,而忽略了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渎职者虽然受到了刑事惩罚,但公共财产遭受的损失却无以弥补,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无从维护。

  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随着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逐步落实,越来越多遭公权力侵害的受害人获得了国家赔偿,他们的权益在更大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问题是,公职人员犯罪,却要国家埋单,亦即由纳税人为其犯罪行为埋单,显然有失公平和正义。譬如在佘祥林案中,佘祥林蒙冤入狱十一年,最后获国家赔偿近46万元。从受害人的角度看,46万元显然太低,甚至可以说,再多的钱也无法换回佘祥林十一年的青春岁月及其遭受的牢狱之苦;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佘祥林冤案完全是有关部门及人员滥用职权、枉抓无辜造成的,最后这46万元赔偿,却不是出自这些执法犯法者的腰包,而是由国家替其埋了单,这于情于理显然说不通。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公职人员滥权、渎职,是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这在法律界一直存有争议。我更倾向于认为,这些不属于职务行为,而应属于个人行为,因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授予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犯法的权力。既然是个人行为,那么其行为导致公共财产流失也好,导致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遭受侵害也罢,都应由其本人为其犯罪行为埋单——不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集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物权法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刑事责任,也应包括民事责任,这里的“国有财产损失”,不仅指公职人员渎职导致公共财产打了水漂,也应指国家赔偿受害人而导致的公共财产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追究滥权者、渎职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也有利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海安县的这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实践的一个好标本,开启了让滥权者、渎职者坐牢又赔钱的先河,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的责任担当,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我们有理由为之鼓掌叫好。

晏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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