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食品限时强制召回 国家出台规定 我市紧急部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02 淄博新闻网

  晚报讯 (记者李黎 通讯员赵建平)昨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根据即日起实施的国家质监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今后我市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如被发现不安全,将被强制及时召回。今后,生产者不召回“问题”食品,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不安全食品”范围广

  记者了解到,新规所称的“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经诱发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也在“不安全食品”范围之内。根据规定,涉及生产领域的28大类525种食品出现问题后,都可以被纳入召回范围。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者是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体,应对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生产者不召回最高罚3万

  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级召回: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危害程度轻微的不安全食品。

  自确认食品应召回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在3日内,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及时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

  据介绍,根据《规定》要求,一旦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范畴,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并向社会发布召回有关信息。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李黎 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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