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保障对象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03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李泓 记者 张磊)为全力做好供热保障工作,确保供热保障审核工作顺利进行,昨天上午,市供热办召开全市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和热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会议。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委老干部局和市供热办等六个部门,对各类保障对象的认定、供热保障需提供的相应证件、审批的程序以及报审要求进行部署,今年哈尔滨市困难群体热费补贴范围有所扩大,补贴比例有所提高。

  据介绍,今年的供热保障工作仍采取供热企业初审、在居民区公示、相关部门认定的方式,由于实施市区两级供热管理体制,今年的供热保障工作经供热单位初审,由区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保障对象户数、补贴面积、补贴金额进行汇总统计及复审后,再由区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复审,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审核工作。

  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供热保障对象的调查、统计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关,做到应补尽补,严格按照审批合格的供热保障对象名单,确保将供热保障逐一落实到每一户家庭。市供热办提醒有望享受补贴的居民,留意所属供热单位的通知,或者去供热单位询问相关情况,以免错过申报。

  据了解,发放热费补贴的房屋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属离休人员的,其热费补贴使用面积控制标准按哈尔滨市相关文件规定的职级面积控制标准执行。供热保障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热费补贴对象及比例

  在规定的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内,以下各类人员的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超出供热保障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1)居住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无工作单位和单位关停破产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建国前老军人的全部热费。

  (2)经批准的市、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不含由市离休干部管理中心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或关停破产时已向个人支付热费的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不含破产时已从破产费中预留并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发放采暖费的退休人员,或企业破产时已向职工个人支付热费的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

  (3)居住非集中供热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每年给予720元补贴。

  此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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