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委托炒股亏了270万,法院判操盘手雇主各担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18 现代快报

  

1000万委托炒股亏了270万,法院判操盘手雇主各担一半
苏州商人杨易看中了股市的“高回报”,为了躲避存在的“高风险”,在知名操盘手王军“年收益6%”的承诺下,投资1000万元在南京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委托王军进行股票投资。“说来也神奇,在几年前股市整体下跌的背景下,王军居然帮雇主赚了近400万!”就在双方合作很融洽的时候,苏州杨易意外将账户转移,而王军在一时失去对账户的控制后,不久股票出现270万的大幅亏损。

  为此,杨易将操盘手及证券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一审法院判操盘手赔偿全部损失,而江苏高院终审认为,苏州商人与操盘手之间约定的保底条款,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操盘手,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造成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双方各半承担”。

  操盘手保底 富商涉足股市

  账户转移后 股票巨额亏损

  省高院二审 双方各担一半损失

  ■律师说法

  2000年,经商多年的苏州人杨易偶然接触到股市,凭着多年在商海搏杀所积累的经验,他敏锐地意识到,股市存在高风险但有着很高的回报,只要投入的资金量大,运作巧妙,必然会有很高的利润。在同等的资本运作周期里,这比他经营实体所带来的利润要快得多,也多很多。在巨大的诱惑面前,拥有千万资产的杨易一时怦然心动。

  如何才能巧妙转嫁股市里的高风险,并获得巨额回报呢?杨易经高人指点得知,如今股市里有很多民间操盘手,这些人成天在股市里搏杀,经验相当丰富,而且他们还会许诺你保底回报,就算运作失败,他们也会补偿你。“哦?这不是一本万利、高枕无忧吗?”杨易听得一时兴奋不已。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杨易发现操盘手王军在圈子里颇具知名度,经常有些神来之笔,很多人都慕名找到他委托炒股。“这就是我要找的人,”杨易激动之下,经人引荐和王军接上了头。经过一番商量,2000年6月9日,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由杨易开设一个沪、深股市的资金账号,并存入500万元用于委托王军进行股票投资,期限为1年,如果行情看好,可以延长合作时间。杨易存入的资金在协议期间不得支取,操作密码由王军设立。

  此外,双方还约定,王军在杨易所设的资金账户里,存入杨易投入资金的6%作为保证金,用于杨易年收益率不足6%的差额补偿。合作期满,账户资金如不满存入数目加上6%的收益,则由王军补足。期满后第二日,双方将按照55:45比例就盈利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分成。

  这份协议签订当日,杨易、王军选择了南京一家证券公司开户,并和该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杨易在该证券公司资金账号里的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王军进行等等。协议一签完,王军就开始精心为杨易运作股票交易。这王军确实很神奇,在整个大盘不振的情况下,他还是为杨易在短期内赚到了很高的利润。

  就在形势一片大好的情况下,一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并导致整个大好局面陡转直下,杨易与操盘手王军也反目成仇。

  早在2001年7月,杨易就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在股市账户里提取了260万元。但资金紧缺的现象还是再次发生了,2003年3月5日,杨易因缺资金,经与王军协商,将在南京这家证券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转托管至张家港的一家证券公司,但王军还是受权为杨易进行证券交易,“原协议内容条款不变”。

  姜宁律师向记者介绍,“当初王军之所以签下这个协议,约定‘原协议内容条款不变’,主要是因为在转移账户资金时,之前的合同已经到期,但杨易并没有依约分配利润,为此王军订下这个条款主要针对利润分配,确保对方不至于反悔。”

  “王军没有想到在资金转移后,他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资金账户的控制权,股票交易无法进行。因为不久,交易密码就遭到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账户里的股票出现了巨额亏损。在2004年7月19日,双方关系彻底决裂,杨易向张家港的这家证券公司作出书面承诺,称委托王军操作的账户已经到期,现在予以收回,原委托王军的权利无效。”

  这一审吃了这么一个“大瘪”,操盘手王军自然咽不下这口气,为此他聘请了谙熟中国证券法规的姜宁律师,替他上诉。

  “这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姜宁律师看了一审判决书后,随即向王军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姜宁说:“一审认定以2004年7月19日为损失确定日,这是不对的,因为7月16日密码已经变更,你已经丧失了控制权;第二,实际账户资金余额及股票市值应该总计为469万余元,而不是365万余元,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这样损失就是270万余元;第三,也是关键一点,你们签订的补充协议,在履行中理财金额、保证金、监管等发生重大变更,期限约定不明,对此双方都有过错,因此不应由你一人承担责任。”

  在得到姜宁律师的答复后,王军像吃了个“定心丸”,心神稍微安宁下来。作为王军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姜宁指出,在业内,任何有保底条款的协议,其前提必定是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证本金,没有一个人会签一份无期限的保底协议。如果说,第三份协议的内容中“原协议内容条款不变”,是指让王军为杨易账户保底,那么王军就得保证杨易账户每时每刻都盈利。在前两份合同到期后,在有较大盈利情况下,王军却未分得利润,试想在这种情况下,他怎么会作出这样的承诺?

  江苏高院二审受理后,对案情进行了仔细分析,支持了姜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苏州中院在一审中确实存在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更为重要的是,江苏高院对这类民间保底炒股的行为作出了一个明确认定——“王军与杨易签订的前两份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了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该约定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即王军,这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该保底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并直接影响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因此这两份协议均为无效的理财协议。”

  江苏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第三份补充协议,意思表示明确,且王军为杨易实际履行了理财义务,因此补充协议属于委托理财协议。但该协议中仅约定“原协议内容条款不变”,而原两份协议的理财期限存在冲突,且补充协议履行中理财金额、履约保证金、证券监管等均发生重大变更,造成双方对委托理财的方式、期限等发生分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因内容无法确定而被认定为约定不明,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相当。

  因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约定不明,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由双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据此江苏高院于今年9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杨易和王军对损失270万余元,各担一半,即一人135万余元。

  从一审到二审,操盘手王军一下子少掏了近300万元,这也让他宽慰不少。更为重要的是,江苏高院的这纸判决书,为“保底条款”的效力作出了认定,广大投资者对此要有所警惕。

  (文中人物系化名)

  保底条款

  违反了哪些法律

  快报记者 宗一多

  1000万股本,熊市中赚了400万

  “这钱来得实在是快”,杨易对比自己经营的实体后,不由感慨万分。“有了王军的承诺和保证金‘护驾’,我为何不大展身手,多赚些钱?”一阵沉思过后,杨易又找到王军,“经过这段时间的合作,我发现你确实很厉害,我要追加资金,跟你好好合作一下。”“没问题,我很欢迎,只要你投入大,我运作的空间就大,回报自然就更大”,王军闻讯杨易要追加资金,心里也很激动。

  2000年11月27日,杨易与王军再次签订了协议,杨易再投入500万元用于委托王军进行股票投资,合同其他条款与前一次合同基本一致,只不过这次的资金运作时间缩短了一半,为半年期,到2001年5月27日截止。合同签订后,操盘手王军也依约再次存入了30万元保证金。

  这王军当时年纪轻轻,刚满25岁,但凭着在股市搏杀多年所积累的宝贵经验,经过精心运作,为杨易在短期内赚取了上百万元的利润。王军的代理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姜宁律师告诉记者,当时,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立即终止,而是继续履行,到2003年3月之前,王军大概为杨易赚取了近400万元的利润。在短短不到3年的时间里,就赚到这么一笔可观的利润,这说明王军的能力还是非常强的,要知道在那段时间里,一直是熊市。

  这样的保底条款,法律不认漫画 俞晓翔

  这之后,发生的事情更让王军始料未及——杨易随后将他以及南京的证券公司告上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易认为,根据他与王军的约定,到期后资金账户不满1000万元的,应该补足并再加上6%的收益。实际上,资金账户最终亏损365万余元,再加上应该补足的6%收益,王军应该赔偿他425万余元。

  “这赚到钱了,没有分配到利润,如今亏损了,还摊上官司”,王军显得很郁闷。但让王军更郁闷的是,苏州中院的一纸判决,令他对于亏损作出全额赔偿。

  苏州中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委托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杨易打款到账户,至收回密码控制账户,该证券账户实际亏损365万余元,加上约定的6%收益,王军应全额赔偿。

  至于王军所称,“双方的委托合同没有到期,杨易如今单方解约,我不应担责”,法院并未支持。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补充协议看,委托合同的期限被延长,但双方并未明确具体期限,杨易有权随时终止。

  告上法庭 一审操盘手全赔

  针对此案中的法律问题,相关律师进行了分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仅应当体现自愿原则,而且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权利、义务应当基本一致,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炒股毕竟是有风险的,而杨易和王军签订的“保底条款”,却恰恰是杨易只享有本金、利润而不承担风险,王军独自承担全部风险的不公平约定。另一方面,《证券法》中关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实际上也否定了从事全权委托投资和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同样,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也规定受托人可以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委托人必须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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