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他“赔”档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30 长沙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 刘 丽 记者 李广军)因单位未及时将档案转出造成档案遗失,长沙人宁先生将某门窗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雨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已就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为宁先生补建档案并交给宁先生。据雨花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朝晖介绍,该案是我省首例因人事档案丢失而要求赔偿并判决的案件。

  宁先生于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调入某门窗公司(前身),1987年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2005年8月,宁先生需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找到公司要求提供档案,才知道公司不慎将其人事档案遗失了。宁先生遂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补建档案并赔偿损失。

  雨花区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朝晖介绍,关于职工档案的转递,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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