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履职者授见义勇为奖欠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40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叶祝颐

  警察路抓抢劫歹徒,体现了一种责任意识和尽忠职守精神,对其进行表彰是必要的。但用“见义勇为”来诠释和奖励警察的履职行为,值得商榷。

  众所周知,警察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职业,其身份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公众。《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这一界定说明,警察如果正在“危难情形”现场,就应当“立即救助”。若以下班为由不履行职责,则有不作为之嫌。

  再者,按照司法解释,见义勇为是指非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和排除治安灾害、参与抢险救灾之类的合法行为。而警察做这些事,属于法定的职责和义务。也就是说,着制服的警察尽管已经下班了,但其身份仍是警察。

  所以,我认为,对警察路抓歹徒等履职行为,不宜纳入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否则,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当然,表彰下班时间仍能尽好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警察,对于增强警察的使命感和职业意识具有积极意义。只是,这种表彰,放在警务范畴就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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