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 房咋“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3: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如果说恋爱没有一纸约定,没有法律保障,那么两人迈进了婚姻大门,成了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一旦面临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财产纠纷仍是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家庭财产中,房产具有较高的价值,往往双方必争。另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外举债,离婚中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进行分摊也成为一大困惑。为此,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必须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有一定了解,从而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

  案例1 按揭房分割

  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2年张先生付了首付款20万元,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前,张先生已偿还了5万元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剩余的10万余元贷款。2006年10月,张先生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张先生。2006年11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张先生主张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陈女士则认为她参与房屋还贷,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一般情况下,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准。如果财产是在结婚证颁发日期之后取得,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和陈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婚后取得,应属婚后共同财产,但张先生在婚前已交付房款25万元,该25万元是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一方婚前财产份额。分配时先将一方的婚前财产析出,然后再分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关部门评估张先生家的房屋现值为55万元,法院判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扣除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25万元后余下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先生在占有房屋后须付陈女士财产折价款15万元。

  专家提醒

  按揭购房是夫妻购买商品房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一旦牵扯到离婚分割,要考虑到按揭房婚前给付、婚后给付以及房屋在婚后升值部分,情况比较复杂,但有一点应该注意,法律规定,按揭房屋或者是婚前个人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案例2 公房共同买下属于谁?

  1992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房子,合同上写明承租人为韩先生。199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1998年,韩先生所在单位将房屋出售给个人,韩先生与王女士交纳购房款3万元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仍然为韩先生。2005年,韩先生与王女士决定离婚,韩先生主张房屋是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因此该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韩先生一个人。

  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这类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韩先生与王女士用于购房的3万元是婚后共同财产,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该房屋虽然在婚前由韩先生个人承租,并且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韩先生,但是由于是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因而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最终按共同财产的性质分割了该房产。虽然根据房屋的来源、性质,判决房屋归韩先生所有,但同时也判决韩先生给付王女士一半的房产折价款。

  专家提醒

  在房改中,由本单位职工以较低价格将原自住公房买下,从而成为私有房产的情况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承租者由于将其视为本单位的“福利”,因而往往把它作为个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常为此产生纠纷。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婚后共同购买,这类福利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3 拆迁款买的房是共同财产吗?

  1991年,20岁的周先生在单位承租公房一套,1995年周先生与袁女士登记结婚,并一直在这个房子里居住。2005年,这个房屋面临拆迁,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上被拆迁人为周先生一人,拆迁补偿款共计40万元。当年,周先生使用拆迁款购买房子两套,房屋所有权人都写上了周先生的名字。去年,周先生和袁女士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到法院要求离婚,周先生向法院表示,这两套房子都是用本单位分配的公房购买,因此两套房子都应该归他所有。而袁女士没有同意。

  法官表示,拆迁安置房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财产取得时间为标准,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被拆迁房屋是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鉴于拆迁款是婚后取得,双方所购买的房屋也在婚后取得,所以两套房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周先生购买的两套房子价值分别是30万元和20万元,法院判决30万元的房屋归周先生所有,20万元的房屋归袁女士所有,另外,周先生给付袁女士折价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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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一种情况,一方单位分的集资建房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单位对集资建房只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要在5年甚至多年以后办理,在房产证没有拿到期间,夫妻双方离婚,这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子该如何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4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汪女士和徐先生1995年结婚。婚后,徐先生沾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自2003年至2005年,徐先生瞒着汪女士多次借赌友款共计8万余元。因为沉迷赌博,徐先生对家庭不管不问。2006年12月,汪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徐先生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先生提出自己欠款8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汪女士分担。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与徐先生是合法夫妻关系,2003年至2005年,徐先生瞒着汪女士多次借赌债8万余元不应认定为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驳回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主题调查

  离婚时 90%的人愿意得房子

  现实生活中,夫妻会对家庭中最大的财产——房子作何处理,昨日,记者随意对30对夫妻进行了一番调查。

  调查显示:离婚时,90%以上的人愿意得房子,给对方补偿钱。

  调查显示:70%的人认为单位分给自己的房子,离婚时也应该归自己。

  调查显示:80%的人认为家里最值钱的是房子。

  调查显示:80%以上的夫妻共同买房。

  调查显示:爱人瞒着对方在外举债,90%不愿意替对方还债。

  调查显示:20%的人愿意作婚前财产公证。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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